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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

时间:2023-10-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发现有失稳迹象,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钢支撑管、活络头及钢垫箱、钢垫块、钢楔块、紧固螺栓、铁板等支撑材料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方可按施工进度分批进场。钢支撑安装前应先拼装,拼装后两端支点中心线偏心不应大于20mm。必须在底板、侧墙、立柱、中板、顶板浇筑完待混凝土强度达到80%后拆除相应钢支撑,有换撑要求的应在安装好替代支撑后方可拆除支撑。

1.施工方案

(1)基坑开挖前,根据设计方案确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且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均应经专家论证,专家资格条件满足本市相关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放坡要求、支护结构设计、开挖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分层开挖深度、石方爆破、车辆进出道路、降水措施及监测要求,风险源和应急抢险措施等。在地铁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地铁车站和隧道两侧50m范围),其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建设单位相关部分审批。

(2)基坑开挖前应根据施工图纸及地质条件、建(构)筑物情况、地下管线情况和相邻的其他地铁工程的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并严格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开工前的施工准备工作。

(3)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设计要求,制定周密的施工监测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并备案。当监测数据达到或超过报警值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采取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程措施将施工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4)基坑开挖必须在围护结构、地基加固、降水等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行。必须在基坑开挖前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相应的试验和检验报告。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在安全质量受监单位的见证下通过开挖条件验收后方可开挖。

(5)在基坑开挖前应准备好充足的排水设备,以保证开挖后开挖面不浸水,基坑周边必须有防止地面水流入的措施。

(6)在基坑开挖前应备好与挖土进度相适应的垂直吊运设备、挖土机具及劳动力、运土车辆、运土路线、弃土场地及卸土机具和劳动力。

(7)针对雨季施工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案中应根据雨季施工的特点制定护坡、坑内排水、坡脚排水等措施,并配备充足的防汛、防洪和防台风的器材设备。

2.降水井施工

(1)降水井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满足如下条件:

①井点距基坑边缘不应小于1.5m。

②井点应沿基坑布设,并应成封闭形,当不能封闭时,应延长1倍以上的基坑横断面宽度。

(2)成孔直径、深度、平面偏差等必须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下管前保证井底沉渣厚度不大于20cm。

(3)降水井施工完成后,降水井井管应高于自然地坪20~50cm,并加井盖予以保护。

(4)在基坑开挖前20天开始进行预降水,以便提前疏干地层滞水,降低地下水位,顺利进行无水作业。降水深度为底板下1m。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停止抽水。

(5)在降水井的成井施工阶段,要边施工边抽水,即完成一口投入运行一口,力争在基坑开挖前,将基坑内地下水降到基坑底开挖面以下2.00m深。

(6)在降水运行过程中,做好各井的水位观测工作,及时掌握承压含水层水头的变化情况。降水运行期间,现场实行24h值班制,值班人员要认真做好各项质量记录,做到准确齐全。降水运行过程中对降水运行的记录,及时分析整理,绘制要求图表,以合理指导降水工作,提高降水运行的效果。

3.基坑开挖与回填

(1)基坑两侧10m范围内不得存土。弃土坡脚距离基坑上部边缘不宜少于1.5倍基坑深度,滨海软土区3.0倍基坑深度范围内严禁堆土。

(2)开挖过程中应及时巡查封堵围护墙接缝或墙体上的渗漏点,特别是涌泥涌砂点。

(3)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土方开挖和支撑的步骤、顺序以及每一步的施工参数,要求施工参数能够满足基坑允许变形要求。

(4)基坑开挖过程中每一段开挖放坡应与施工方案一致。在开挖进程中应注意对边坡的养护和监测。发现有失稳迹象,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

(5)斜撑范围内的土方,应自基坑角点沿垂直于斜撑方向向基坑内分层、分段、限时地开挖并架设支撑。

(6)基坑土方开挖必须遵循“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和“先撑后挖,限时支撑,严禁超挖”的施工原则。

(7)每小段的开挖长度不应超过两道支撑的范围,对于钢支撑每小段从土方开挖到架设支撑施工预应力不应超过16个小时。开挖台阶高度或层厚不宜大于2m,严禁在坡顶堆土或行车。基坑开挖过程中严禁超挖,分层开挖的每一层开挖面标高不得低于该层支撑的地面或设计基坑底标高。应对暴露时间较长或可能受暴雨冲刷的纵坡采用坡面保护措施,防止纵向滑坡。

(8)基坑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严禁掏底施工。放坡开挖基坑应随基坑开挖及时刷坡,边坡应平顺并符合设计规定;地下连续墙或混凝土灌注桩支护的基坑,应在混凝土或锚杆浆液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图3-1)。

(9)机械开挖施工过程中,基坑的底部应留20cm厚土层由人工开挖,基坑底部土层不得受扰动,对于基底超挖部分,要求用碎石或素混凝土回填密实。

(10)基地超挖、扰动、受冻、水浸或发现异物、杂土、淤泥、土质松软及软硬不均等现象时,应做好记录,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图3-1 基坑支撑体系

4.支撑架设

(1)钢支撑管、活络头及钢垫箱、钢垫块、钢楔块、紧固螺栓、铁板等支撑材料必须经质量检验合格方可按施工进度分批进场。

(2)钢围檩必须连成整体并与围护结构密贴,对因围护结构施工误差造成钢围檩不能与围护结构紧密接触处,必须在钢围檩与围护结构之间用细石混凝土找平,钢围檩节与节之间用缀板焊接成一个整体,焊缝应饱满并确保其整体受力。

(3)钢支撑安装前应先拼装,拼装后两端支点中心线偏心不应大于20mm。安装后总偏心量不应大于50mm。

(4)钢支撑应在土方挖至其设计位置后应及时安装,并按设计要求对坑壁施加预应力,顶紧后固定牢固。

(5)设有腰梁的钢支撑,其腰梁应与桩体水平连接牢固后,方可安装钢支撑。

(6)钢支撑安装位置允许偏差为:高程±50mm,水平间距±100mm。

(7)钢支撑上不得堆放材料或其他重物。发现变形、钢楔松动或支撑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

(8)必须在底板、侧墙、立柱、中板、顶板浇筑完待混凝土强度达到80%后拆除相应钢支撑,有换撑要求的应在安装好替代支撑后方可拆除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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