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的基本条件。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中,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是保证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两型社会协调发展的根本保证。但是,当前农村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现状已令人担忧,农村环境污染逐步加剧,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民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
(一)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动摇农业生产的基础地位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必须建立在农业持续发展的基础之上。农业是与自然环境有着很大依赖性的产业,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影响了农业的生产环境,致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受到严重制约,这将直接影响到城市圈的协调发展。
(二)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危及农民健康与生命安全
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会威胁农民的饮用水、食品安全,导致多种疾病发生,危害农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据《水工业市场》2011年第5期刊载的《1.9亿人饮用水有害物质超标》一文指出,我国近3亿农村人口喝不上干净的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导致的饮用水源水质不达标,1.9亿人的饮用水中有害物质含量超标。农村环境问题已严重影响到农民的身体健康,导致多种疾病爆发。在一些地区,因环境污染而引发的各种疾病明显上升,一些癌症等高危病频发。近几年,中国农村人口中因环境污染而引发恶性肿瘤的死亡率逐步上升,从1988年到2000年短短12年时间就提高了33.4%。对于农民来说,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因污染致病可以说是天灾之病,不仅要承受长期的病痛,昂贵的医疗费更让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家庭雪上加霜。
(三)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许多农村地区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生活水平依然较低,而环境污染和破坏又为他们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我国农业中每年的受灾面积占全部农作物种植面积的1/3以上,灾害造成的粮食损失每年在400亿kg以上,经济损失每年在600亿元以上。此外,生态破坏也成为农民贫困的重要根源之一。贫困与生态恶化是互为因果的,越是贫困,对自然的依赖性越大,因为贫困使当地农民得不到商业性资源,只能靠过度开发环境资源来维持生存。同时,环境和资源的破坏又加剧了他们的贫困,由此陷入了一种恶性循环。
(四)农村生态环境恶化影响农村的和谐与稳定
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会诱发并加剧社会矛盾。近年来农村因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环保纠纷已成为继征地、拆迁之后又一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因素。特别是生态破坏会造成农民的生存环境恶化,迫使这部分地区的农民离开自己的家园,由此出现大量生态难民,这不仅影响了原生态破坏区农村的稳定,也给接受移民的地区带来新的不稳定因素。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到全国人口的70%,农村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不仅危及到广大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基础,严重制约农村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而且也已危及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全局和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因此,在两型社会的建设中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问题。
二、两型社会建设中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
为了进一步揭示造成两型社会建设中农村生态环境出现的上述问题的具体原因,同样运用表3-1所示的样本,就“当地出现的生态环境问题的原因是什么”展开调查。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3-5至3-21所示。
表3-5 村民生态环境意识淡薄
表3-6 人口数量庞大造成环境压力
表3-7 忽视环境对生存的重要性
表3-8 经济至上的价值观念
表3-9 生态伦理道德素质不高
表3-10 农村经济不发达
表3-11 耕作方式不科学
表3-12 农药、化肥使用不合理
表3-13 集约化畜禽养殖
表3-14 水利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
表3-15 乡镇企业污染物的随意排放
表3-16 生活垃圾的随意排放
表3-17 城市垃圾在农村的简单填埋
表3-18 政府对环境管理行为不当
表3-19 农村环保机构及法规不健全
表3-20 农村环保投入及基础设施不足
表3-21 缺乏必要的环保中介组织
从这些分析结果可以发现,对本研究中调查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几乎都得到了超过半数农户的认同。
(二)因子分析
为了进一步从上述17个因素中找出共性的成因,以对两型社会建设中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进行分类,本研究将对17个因素进行因子分析。
KMO检验与巴特利球形检验都表明各变量间存在相关性(表3-22),适宜进行因子分析。
表3-22 KMO和巴特利球形检验
根据Kaiser准则,保留特征值大于1的因子,并结合Cattell陡阶检验准则,农村生态问题可归为5类,如表3-23、表3-24所示。
表3-23 总解释方差
注:提取方法为主成分分析法。
表3-24 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归类
注:数据表示因子载荷值。
通过因子分析,可将17个成因归为如下五大类。
1.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薄弱
1)农民自身环保意识淡薄
由于受传统观念和习俗的影响,农民往往只图眼前利益而无长远大计,对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严重后果估计不足,忽视环境对生存的重要性。而且,农民对与环保相关的专业知识、法律法规、政策等几乎不了解,环保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高,维权能力低下,缺乏相应的生态伦理道德素质。
2)农民的生产、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甚低
农村垃圾规模小、广泛分散等特点,对垃圾处理技术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目前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没有针对农村垃圾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和治理的机构,农村垃圾处理基本是随意排放,主要依靠的是环境的自净能力,处理能力极为有限,治理难度甚高。
2.农民生产方式和技术落后
据统计,湖南、湖北两省农业基本上处于粗放经营状态,以农田灌溉为例,大多采用大水漫灌方式,利用率低于40%,农药、化肥的利用率也仅为20%~30%,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部分农村地区存在诸多落后的生产陋习,许多农民不按科学操作规程使用农药和肥料,加上施肥、施药配套技术和器械不完备,农用化学品被大量浪费,直接污染土壤和环境,并导致农作物病虫害严重。少数农民为降低生产成本甚至人为购买和使用低劣化肥、农药和种子,导致土壤恶化,农作物品质下降。部分农民传统的不良耕作方式也导致了大量土壤有机质矿化,盐基饱和度降低,结构被破坏,引起土壤退化。与此同时,为了提高收入,大多数农户的收入来源为农业兼营,开展大规模集约化养殖带来了大量的畜禽粪便,给生态环境造成较大的破坏。
3.农民生存压力
1)人口数量庞大造成环境压力
农村生产力比较落后,人多地少的矛盾特别突出。迫于生存的压力,毁林毁草开荒、超载放牧、围湖造田、破坏湿地等现象相当普遍。
2)经济至上,但经济不发达
过大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加剧了农民采取一些以环境破坏换取生活条件改善的短期行为。农民的弱势地位强化了农民片面追求经济增长和收入提高的动机,但由于缺少人力资本和适当的发展途径,大多数农民走了资源消耗型的发展道路,掠夺式地开采和利用资源,直接造成土地退化、森林破坏、缺水以及其他环境问题。特别是有些生活在边远地区的农民,靠山吃山、靠水吃水,无其他产业可依,所以,在维持温饱及想进一步提升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也只能依靠无限制地掠夺自然,根本无力顾及生态环境污染的控制问题(朱鹤健等,2002)。
4.城镇化对农村生态环境的影响
1)乡镇企业污染物的随意排放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深入,一些工业企业由城市转向农村也是发展的必然趋势,问题是这些转移到农村的污染企业在生产时并没有增加先进的环保措施,而是仍像在城市生产时那样对环境产生着污染。于是工业“三废”在人们还没意识到的时候,便以更加快速的脚步侵入农村。除了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城市迁往农村外,城市的工业废水不加处理地直接排放到流经农村的河流,导致农民的生活和生产环境恶化的问题也相当严重。据报道,我国城市每年有2800多万吨生产、生活废水流经农村,污染着农村环境。
2)城市垃圾在农村的简单填埋
城市垃圾和废物也以广阔的农村为堆放地。由于我国垃圾处理率比较低,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垃圾“下乡”的现象。在过去,城市垃圾运往农村,农民进行简单处理就可以用于农业生产,为农田增施有机肥。而现今的城市垃圾不仅量大,且成分复杂,根本无法直接用于农业生产,运往农村的垃圾只能被简单填埋或露天堆放,给农村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目前我国农村有1.5亿(1亩=666.666m2)耕地受到污染,每年有1.2亿t的农村生活垃圾露天堆放,3亿多农民喝不上安全的饮用水,农村环境日益恶化。
3)水利道路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
为了在试验区内各城市之间打造便捷、快速的交通带,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加大了城际铁路、高速公路的建设。而且,由于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在整个国家的地理位置比较重要,京广线、京珠线等也从其腹地穿过,这些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主要是经过郊区或农村,而大规模建设基础设施,势必会造成大量的建筑垃圾,进而对农村环境有着一定的影响。
5.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体系尚不完善
1)农村环保机构及法规不健全
现行农村乡镇行政管理机构没有设立独立的环保和国土资源职能部门,农村基层组织对污染和资源破坏更是缺乏管理和处置权,加上广大农民的环保和维权意识较淡薄,造成了农村生态环境监管的不力和缺位,主要表现在:村民毁林开荒、乱砍乱伐的现象没人管;一些公共资源如山林、河道等被侵占和破坏也没人管;大部分农村地区公共环境卫生既无人管理,又没有相应的环卫设施,农村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出现“真空”;因无人监管,乡镇工业中的一些重污染型的小企业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甚至还有一些重污染企业从城镇转移到了农村地区。
另外,农村环保法规不健全。以长株潭地区为例,表现在如下方面。
(1)有关农村环境保护的立法不健全,一些重要的农村环保领域,如农村养殖业污染、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生活和农业污水污染等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使得某些环境执法活动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2)从已经颁布的系列法律法规来看,也有一些涉及农村环保问题的,但针对性和具体性不够。部分关于农村环保的法律法规条款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其详细性、明确性、可操作性都不够,加大了执法难度。
(3)农村环保标准体系还很不健全,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面源污染防治、区域性农村污水排放标准和垃圾分类收集与无害化填埋标准等尚未建立,致使执法标准不一,执法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4)农村环保法规与改善农村环境的现实需要不配套,存在滞后性,损害农村环境的民事赔偿尚无法律依据,处罚力度远低于城镇,执法不严、执法不力现象较为严重。
2)缺乏必要的环保中介组织
农村保洁人员,环保知识教育培训机构,环保信息咨询机构,农村环保科技研发、应用及推广机构,农村环保基金等涉及农村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支持组织少之又少或是根本没有,使得农村环境保护的氛围和环境难以形成。
3)政府对环境管理行为不当
武汉城市圈、长株潭城市群尚未制定农村环保的总体规划,缺乏对农村环保的全局性、战略性与长期性考虑,形成的一些环保政策法规也只是局限在宏观范围内,具体程度不够,针对性不强,缺乏相应的实施保证机制。由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面广、量大、周期长,投入大、收益少,加之各级政府领导普遍注重经济效益,对环保等社会公益性事业不够重视,导致各级领导认识不足,工作上消极应对,工作进展缓慢。各级政府政绩评价考核体系、监管制度、投入机制等很少关注农村环保建设,投入的资金、技术、人力等微乎其微。
4)农村环保投入及基础设施不足
近年来,各级政府在环保方面加大了投入,但主要用在了城市生活污染及工业污染治理方面,真正用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及生态保护的投入极为有限,有的地方甚至根本没有。针对农村治理环境污染的专项资金,数量极少。在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方面,农村也很落后,大量的农村生活垃圾得不到及时或有效的处理,特别是大量无机垃圾在农村得不到有效处理,从而导致农村的环境污染出现新的特点,即由以前的单纯由工业生产导致的污染向多种污染形式并存转变,如消费导致的“白色污染”。而且,随着农村生产、生活污水和废物排放量迅速增长,有害垃圾的种类和数量也在攀升。
【注释】
[2]“三废”指废气、废水、固体废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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