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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各单位职责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收集并整理好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施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本章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相关概念、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特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与职责。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建设单位职责

(1)应负责工程准备及验收阶段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这些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在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期限等提出明确要求。

(3)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

(4)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物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5)应负责监督和检查各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组卷工作。

(6)对需要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7)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组卷、归档工程档案。

(8)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

(9)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的,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移交城建档案馆。

2.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1)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工作联系单和设计变更记录。

(2)对须由勘察、设计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及时签署意见。

(3)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职责

(1)应负责监理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对监理文件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2)应按照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阶段,对勘察、设计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阶段,应对施工文件的形成、积累、组卷和归档进行监督、检查,并使工程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符合有关规定。

(3)对须由监理单位出具或签认的工程资料,应及时进行签署。

(4)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文件,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职责

(1)应负责施工文件的管理工作,实行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建立健全施工文件管理岗位责任制

(2)应负责汇总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文件,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施工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的施工文件整理、汇总完成。

(4)应负责编制施工文件,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自行保存,另一套移交建设单位。

5.城建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

城建档案馆是长期保存工程资料的专业机构,它不属于参与工程建设的一方主体,但其担负重要的管理职责,具体如下:

(1)应负责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应负责对城建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指导。

(3)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意见》。

本章小结

收集并整理好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施工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本章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相关概念、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特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与职责。

思考与练习

1.简述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的意义。

2.简述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的主要内容。

推荐阅读书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文 号:建质〔2013〕171号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2日

执行日期:2013年12月2日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 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一)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三)本规定第五条(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文件。

(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八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2000〕1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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