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 一般规定
(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标准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5)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以下内容:
1)“13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方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10.3.2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规定
(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0.3.3 措施项目清单的规定
(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10.3.4 其他项目清单的规定
(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5)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6)出现第(1)条中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10.3.5 规费项目清单的规定
(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
(2)编制规费项目清单,出现第(1)条中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10.3.6 税金项目清单的规定
(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2)编制税金项目清单,出现第(1)条中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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