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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陆上货物代理业务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组织工作主要包括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 货物托运和承运、 货物装车发运、 国境站的交接和出口货物的交付等。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 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理移交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站。国际联运交接所简称交接所, 它是国境站的下属机构。属贸易双方自行交接的货物, 国境站外运公司则以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双方交接。

一、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流程

1.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组织工作

国际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组织工作主要包括铁路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 货物托运和承运、 货物装车发运、 国境站的交接和出口货物的交付等。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出口货物运输计划一般是指月度要车计划, 它是对外贸易运输计划的组成部分, 体现对外贸易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具体任务, 也是日常铁路联运工作的重要依据。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月度要车计划采用 “双轨 (铁路、 外贸) 上报、 双轨下达” 的方法, 其编制程序如下:

(1)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发货单位应按当地铁路部门的规定, 填制 “国际铁路联运”月度要车计划表, 向铁路局 (分局、 车站) 提出下月的要车计划, 并在规定的时间内, 分别报送当地经贸厅 (局) 和各主管总公司;

(2) 各铁路局汇总发货单位的要车计划后, 上报铁道部;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经贸厅 (局) 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在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的计划后, 报送商务部

(3) 商务部汇总审核计划后, 与铁道部平衡核定;

(4) 月度要车计划经两部平衡核定, 并经有关国家的铁道部门确认后, 由商务部将核准的结果通知各地经贸厅 (局) 和各进出口总公司, 各地经贸厅 (局) 和各进出口总公司再分别转告所属发货单位; 各铁路局 (分局、 车站) 将铁道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分别通知发货单位。

凡发送整车货物, 均需具备铁路部门批准的月度要车计划和旬度要车计划; 零担货物则不必向铁路部门编制月度要车计划, 但发货人必须事先向发站办理托运手续。

2. 托运和承运

托运与承运的过程实际就是铁路与发货人之间签订运输合同的过程。

发货人在托运货物时, 应向车站提出货物运单, 以此作为货物托运的书面申请。 车站接到运单后, 应进行认真审核。 整车货物办理托运, 车站应检查是否有批准的月度、 旬度货物运输计划和要车计划, 检查运单上的各项内容是否正确。 如确认可以承运, 应予签证。 运单上的签证, 表示货物应进入车站的日期或装车日期, 表示铁路已受理托运。 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入车站或指定的货位, 铁路根据运单上的记载查对实货, 认为符合《国际货协》 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车站方可接受货物, 并开始负保管责任。 整车货物一般在装车完毕后, 始发站应在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 即为承运。

车站受理托运后, 发货人应按签证指定的日期将货物搬进货场, 送到指定的货位上, 经查验、 过磅后, 即交由铁路保管。 当车站将发货人托运的货物, 连同货物运单一同接受完毕, 在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时, 即表示货物已承运。 铁路对承运后的零担货物负保管、 装车和发运的责任。

托运、 承运完毕, 铁路运单作为运输合同即开始生效。 铁路按 《国际货协》 的规定对货物负保管、 装车并运送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责任。

3. 货物装车发运

货物办理完托运和承运手续后, 接下来是装车发运。 货物的装车, 应在保证货物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 做到快速进行, 以缩短装车作业时间, 加速周转和货物运送数量、 要件数、毛重、 净重、 始发站、 到站、 经由口岸、 运输方式、 发货日期、 运单号、 车号。

货物发出后运输人员在发货后, 要将发货经办人员的姓名、 货物名称及运费等项目, 详细登记在发运货物登记表内, 作为原始资料。 如合同有规定, 发货后发货人要用电传或传真通知收货人, 发货人要及时通知; 如规定要上报总公司和当地经贸厅 (局、 委) 的, 要及时上报。 总之, 要做好必要的通知和报告工作。 货物发出后, 如发现单证或单货错误, 要及时电告货物经由口岸的外运分支机构, 要求代为修正; 如发货后需要变更收货人、 到站或其他事项的, 要及时按规定通知原发站办理变更。

4. 出口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

联运货物在装车发运后, 紧接着就要考虑在国境站的交接问题。

1) 国境站有关机构。

在相邻国家铁路的终点, 从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办理移交或接收货物和车辆的车站称为国境站。 我国国境站除设有一般车站应设的机构外, 还设有国际联运交接所、 海关、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 边防检查站及中国对外贸易运输 (集团) 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等单位。

(1) 国际联运交接所。

国际联运交接所简称交接所, 它是国境站的下属机构。 交接所执行下列任务: 办理货物、 车辆、 运送用具的交接和换装; 办理各种单据的交接, 负责运送票据、 商务记录的编制、 翻译和交接工作; 计算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到期限、 过境铁路运费和国内各项运杂费用; 对货物和票据进行检查, 处理和解决货物交接以及车、 货、 票、 证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2) 海关。

海关代表国家贯彻执行进出口政策、 法律、 法令, 是口岸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机关,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履行报关手续。 只有在按规定交验有关单据和证件后, 海关才予以放行。

(3)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国家行政管理机关。

(4) 边防检查站。

边防检查站是公安部下属的国家公安部队, 其职责是执行安全保卫, 负责查验出入国境的列车、 机车及列车服务人员和随乘人员的进出境证件。

2)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交接的一般程序。

国境站除办理一般车站的事务外, 还办理国际铁路联运货物、 车辆和列车与邻国铁路的交接, 货物的换装或更换轮对, 运送票据、 文件的翻译及货物运送费用的计算与复核等项工作。 出口货物在国境站交接的一般程序如下:

(1) 出口国境站货运调度根据国内前方站列车到达预报, 通知交接所和海关做好接车准备;

(2) 出口货物列车进站后, 铁路会同海关接车, 并将列车随带的运送票据送交接所处理, 货物及列车接受海关的监管和检查;

(3) 交接所实行联合办公, 由铁路、 外运、 海关等单位参加, 并按照业务分工开展流水作业, 协同工作。 铁路主要负责整理、 翻译运送票据, 编制货物和车辆交接单, 以此作为向邻国铁路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的原始凭证。 外运公司主要负责审核货运单证, 纠正出口货物单证差错, 处理错发错运事故。 海关则根据申报, 经查验单、 证、 货相符, 符合国家法令及政策规定, 即准予解除监督, 验关放行。 最后由双方铁路具体办理货物和车辆的交接手续, 并签署交接证件。

以上仅是一般货物的交接过程。 对于特殊货物的交接, 如鲜活商品、 易腐、 超重、 超限、 危险品等货物, 则按合同和有关协议的规定, 由贸易双方商定具体的交接方法和手续。属贸易双方自行交接的货物, 国境站外运公司则以货运代理人的身份参加双方交接。

如果在换装交接过程中需要鉴定货物品质和数量, 应由国内发货单位或委托国境站商检所进行检质、 检量, 必要时邀请双方检验代表复验。 外运分公司则按商检部门提供的检验结果, 对外签署交接证件。 属于需要随车押运的货物, 国境站外运分公司应负责两国国境站间的押运工作, 并按双方实际交接结果对外签署交接证件, 作为货物交接凭证和货款结算的依据。

3) 联运出口货物的交接方式。

货物交接可分为凭铅封交接和按实物交接两种情况。

(1) 凭铅封交接的货物, 根据铅封的站名、 号码或发货人简称进行交接。 交接时应检查封印是否有效或丢失, 印文内容、 字迹是否清晰可辨, 同交接单记载是否相符, 车辆左、右侧铅封是否一致等, 然后由双方铁路凭完整铅封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2) 按实物交接可分为只按货物重量、 只按货物件数和按货物现状交接三种方式。按货物重量交接的, 如中、 朝两国铁路间使用敞车、 平车和砂石车散装煤、 石膏、 焦炭矿石、 熟矾土等货物; 按货物件数交接的, 如中、 越两国铁路间用敞车类货车装载每批不超过100件的整车货物; 按货物现状交接的, 一般是难以查点件数的货物。 在办理货物交接时, 交付方必须编制 “货物交接单”, 没有编制交接单的货物, 在国境站不得办理交接。

5. 出口货物的交付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抵达到站后, 铁路应通知运单中所记载的收货人领取货物。 在收货人付清运单中所记载的一切应付运送费用后, 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交付给收货人。

收货人必须支付运送费用并领取货物。 收货人只有在货物因毁损或腐坏而使质量发生变化, 以致部分货物或全部货物不能按原用途使用时, 才可以拒绝领取货物。 收货人领取货物时, 应在运行报单上填记货物领取日期, 并加盖收货戳记。

二、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流程

国际铁路联运进口货物的发运工作是由国外发货人根据合同规定向该国铁路车站办理的。 根据 《国际货协》 规定, 我国从参加 《国际货协》 的国家通过铁路联运进口货物, 凡国外发货人向其所在国铁路办理托运, 一切手续和规定均按 《国际货协》 和各该国国内规章办理。 我国国内有关订货及运输部门对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作主要包括: 联运进口货物在发运前编制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标志;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国境站的交接、 分拨以及运到逾期计算等。

1. 编制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 即唛头, 一般印制在货物外包装上, 它的作用是为承运人运送货物提供方便, 便于识别货物、 装卸以及收货人提货。 唛头必须绘制清楚醒目, 色泽鲜艳, 大小适中,印制在货物外包装显著位置。 我国规定, 联运进口货物在订货工作开始前, 由商务部统一编制向国外订货的代号, 作为收货人的唛头, 各进出口公司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收货人唛头对外签订合同。

国际联运进口货物使用标准的收货人唛头后, 就可以在订货卡片、 合同、 运单的 “收货人” 栏内, 用收货人唛头代替收货人实际名称, 而不再用文字填写收货人全称及其通信地址, 从而既加强了保密性, 减少了订货合同和运输过程中的翻译工作, 也在很大程度上方便了运输, 可防止错运事故。 使用收货人唛头时, 须严格按照商务部统一规定, 不得颠倒编排顺序, 增加内容或任意编造代号唛头。

2.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

联运进口货物的运输条件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因此必须认真审核, 使之符合国际联运和国内的有关规章。 审核联运进口货物运输条件的内容主要包括收货人唛头是否正确, 商品品名是否准确具体, 货物的性质和数量是否符合到站的办理种别, 包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

3. 向国境站寄送合同资料

合同资料是国境站核放货物的重要依据, 各进出口公司在贸易合同签字以后, 要及时将一份合同中文抄本寄给货物进口口岸的外运分公司。 合同资料包括合同的中文抄本和它的附件、 补充书、 协议书、 变更申请书、 更改书和有关确认函电等。

4. 国境站的交接、 分拨

联运进口货物的交接程序与出口货物的交接程序基本相同。 其做法是: 进口国境站根据邻国国境站货物列车的预报和确报, 通知交接所及海关做好到达列车的检查准备工作。 进口货物列车到达后, 铁路会同海关接车, 由双方铁路进行票据交接, 然后将车辆交接单及随车带交的货运票据呈交接所, 交接所根据交接单办理货物和车辆的现场交接。 海关则对货物列车执行实际监管。

我国进口国境站交接所通过内部联合办公, 开展单据核放、 货物报关和验关工作, 然后由铁路负责将货物调往换装线, 进行换装作业, 并按流向编组向国内发运。

5. 运到逾期

(1) 运到期限。

铁路承运货物后, 应在最短期限内将货物运至最终到站, 货物从发站至到站所允许的最大限度的运送时间, 即为货物运到期限。

货物的运到期限由发送时间、 运送期间以及特殊作业时间三部分组成。

①发送时间: 不论慢运、 快运, 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 由货物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以及零担, 一律为一天 (昼夜), 由发送路和到达站平分;

②运送期间: 按每一参加运送铁路分别计算。 慢运: 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 (昼夜), 零担每150运价公里为一天 (昼夜); 快运: 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每320运价公里为一天 (昼夜), 零担每200运价公里为一天 (昼夜); 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 每420运价公里为一天 (昼夜);

③特殊作业时间: 在国境站每次换装或更换轮对, 或用轮渡运送车辆, 不论慢运、 快运, 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 零担以及随旅客列车挂运的整车或大吨位集装箱, 一律延长两天(昼夜)。 运送超限货物时, 运到期限按算出的整天数延长100%。

以上货物运到期限, 应从承运货物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如承运的货物在发送前需预先保管, 运到期限则从货物指定装车的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

在计算运到期限时,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①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滞留时间;

②非因铁路过失而造成的暂时中断运输的时间;

③因变更运送契约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④因检查而发生的滞留时间 (即检查货物同运单记载是否相符, 或检查按特定条件运送的货物是否采取了预防措施, 而在检查中确实发现不符时);

⑤因牲畜饮水、 遛放或兽医检查而造成的站内滞留时间;

⑥由于发货人的过失而造成多出重量的卸车、 货物或其容器或包装的修整以及倒装或整理货物的装载所需的滞留时间;

⑦由于发货人或收货人的过失而发生的其他滞留时间。

(2) 运到逾期。

货物实际运到天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天数, 则该批货物运到逾期。 如果货物运到逾期, 造成逾期的铁路应按该路收取的运费的一定比例, 向收货人支付逾期罚款。

逾期罚款的规定及计算方法如下:

逾期罚款运费×罚款率逾期百分率 (实际运送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按规定计算运到期限天数×100%

罚款率按 《国际货协》 规定: 逾期不超过总运到期限1/10时, 为运费的6%;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1/10, 但不超过2/10时, 为运费的12%;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2/10, 但不超过3/10时, 为运费的18%; 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3/10, 但不超过4/10时, 为运费的24%;逾期超过总运到期限4/10时, 为运费的30%。

三、 国际公路联运代理业务

1. 合同签订

在公路国际货运业务中, 运单即是运输合同, 运单的签发则是运输合同成立的体现。《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 中对运单所下的定义如下: 运单是运输合同, 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和交货凭证。

(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以签发运单来确认。 无运单、 运单不正规或运单丢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成立及有效性。 它对发、 收货人和承运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也是贸易进出口货物通关、 交接的重要凭证。

(2) 发货人根据货物运输的需要与承运人签订定期或一次性运输合同运单均视为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当待装货物在不同车内或装有不同种类货物或数票货物, 发货人或承运人有权要求对使用的每辆车、 每种货物或每票货物分别签发运单。

(3)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 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 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 签订确认书后合同成立。

2. 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的组成与内容

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为一式三份, 都需要发货人和承运人签字或盖章。 一份交给发货人; 一份随货物同行, 作为通关以及交接的凭证; 一份由承运人留底。

国际汽车联运货物运单共计22个栏目, 填写时要求用钢笔或圆珠笔清楚填写, 或者打印, 或者盖戳记。1~12栏以及16栏由发货人填写,18栏和20栏由收货人填写, 其他由承运人填写。 运单应至少包括下列16项内容:

(1) 运单的签发日期和地点;

(2) 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3) 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

(4) 货物接管地点、 日期以及指定的交货地点;

(5) 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6) 货物品名和包装方法, 如属危险货物, 应说明其基本性质;

(7) 货物件数、 特征标志和号码;

(8) 货物毛重或以其他方式表示的量化指标;

(9) 与运输有关的费用 (运费、 附加费、 关税和从签订合同到交货期间发生的费用);

(10) 办理海关手续和其他手续所必需的托运人的通知;

(11) 是否允许转运的说明;

(12) 发货人负责支付的费用;

(13) 货物价值;

(14) 发货人关于货物保险给予承运人的指示;

(15) 交付承运人的单据清单;

(16) 运输起止期限等。

3. 注意事项

首先, 发运的货物要和运单记载的内容一致, 不得夹带、 隐瞒与运单记载不相符的货物。 需办理准运或审批、 检验手续的货物, 发货人应将其交承运人并随货物同行。

其次, 货物的包装要符合运输要求,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对出口货物的包装必须符合出口货物要求, 并有中外文对照的标记、 唛头。 对包装方式不能达成协议的, 按通用的方式包装; 没有通用方式的, 应在足以保证运输、 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 发货人应根据货物性质和运输要求, 按国家规定及国际要求正确使用运输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再次, 运输过程中需要饲养、 照料的动植物、 尖端精密产品、 稀有珍贵物品、 文物等,发货人要派人随车押运。 大型特型货物、 危险货物、 贵重物品是否押运, 发货与承运双方要进行协商。 除上述货物外, 发货人要求押运时, 需经承运人同意。

最后, 押运人员的姓名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应填写在运单上, 不能随意换人顶替, 押运人员每车一人, 免费乘车。 有押运人员时, 运输途中发生的货损、 货差, 承运人不负责损失赔偿责任。

4. 货物承运与交接

(1) 承运。

①承运人不得超限超载 (重货不得超过车辆的额定载重吨位, 轻货不得超过车辆额定的有关长、 宽、 高的装载规定);

②运输线路由承运人与发货人共同确定, 一旦确认, 不得随意更改。 如果承运人不按约定路线运输, 额外费用由承运人自己承担;

③运输期限由承运和发货双方共同约定并在运单上注明, 承运人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运达。

(2) 货物的交接。

①承运人在运输约定货物之前要对货物核对, 如果发现货物和运单不符或者可能会给运输带来危险的, 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②货物运达目的地前, 承运人要及时通知收货人做好交接准备。 如果是运输到国外, 则由发货人通知; 如果是零担货物, 在货到24小时内通知;

③承运人与发货人之间的交接, 如果货物单件包装, 则按件交接; 如果采用集装箱以及其他有封志的运输方式, 则按封志交接; 如果是散装货, 则按磅交接或双方协商的方式交接;

④货物运达目的地以后, 收货人应凭借有效单证接收货物, 不得无故拒绝接收, 否则承担一切损失。 涉外运输如发生上述情况, 应由发货人解决并赔偿承运人的损失;

⑤货物在交给收货人时, 双方对货物的重量或者内容有疑义, 均可以提出查验或者复核, 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 货物保险与保价运输。

货物运输有两种投保方式: 货物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 采取自愿投保的原则, 由发货人自行确定。 货物保险由发货人向保险公司投保, 也可委托承运人代办。 货物保价运输是指按保价货物办理承运手续, 在发生货物赔偿时, 按发货人声明价格及货物损坏程度予以赔偿的货物运输。 发货人按一张运单发运的货物只能选择保价或不保价。 发货人选择货物保价运输时, 申报的货物价值不得超过货物本身的实际价值, 保价运输为全程保价, 按一定比例收取保价费。

5. 合同变更与解除

(1) 允许变更和解除的情况。

不可抗力因素。

②因合同当事人一方原因,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无法履行运输合同的。

③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 导致合同不可能或者没有必要履行的。

④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合同的, 可以变更或解除; 如果是承运人提出的, 承运人要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

(2) 发货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

在货物没有交付收货人之前, 发货人可以要求终止运输, 返还货物, 变更目的地或者要求把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 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 不可抗力因素下的变更和解除。

如果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阻, 发生了装卸、 接运、 保管等费用, 则:

①所有费用由发货人承担, 承运人要退回未完成的运输费用;

②回运时, 回程运费免收;

③发货人要求绕道运输, 额外费用按实际收取;

④货物在受阻地需要存放, 保管费用由发货人负担。

6. 逾期提货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 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 应及时通知收货人, 收货人逾期提货的, 应当支付承运人保管费用。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 依照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规定, 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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