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集装箱运输代理业务
1. 集装箱运输代理出口流程
(1) 委托代理。
在集装箱运输业务中, 发货人一般都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办理有关的货运业务。 通常由作为委托人的货主提出委托, 货运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双方代理关系建立。
(2) 订舱。
发货人 (或其代理人) 应根据贸易合同或信用证条款规定, 在货物托运前一定时间内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或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申请订舱。
如船公司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发货人或发货人代理的订舱申请, 则在双方议定船名、航次等信息后, 通常会发给托运人一份订舱确认书, 或者在发给货方的场站收据副本 (海关联) 上盖章表示确认。 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后便编制订舱清单, 然后分送集装箱码头(或内陆港站) 堆场、 集装箱货运站, 据以安排空箱及货物交接。
(3) 发放空箱。
除货主使用自备箱外, 通常整箱货使用的空箱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凭船方签署的提箱单到指定的码头 (或内陆港站) 的堆场领取空箱, 并办理设备交接单手续。 拼箱货使用的空箱由双方议定交接货物的集装箱货运站负责领取。
(4) 货物装箱。
整箱货通常由发货人或发货人代理在发货人的仓库完成装箱、 加封并制作箱单, 然后将重箱运至码头堆场; 拼箱货发货人将货物交至集装箱货运站, 由货运站根据订舱清单、 场站收据和船方的其他指示负责装箱、 加封并制作箱单, 然后将重箱运至码头堆场。
(5) 货物交接。
整箱货运至码头 (或内陆港站) 堆场, 堆场业务员根据订舱清单、 场站收据及装箱单验收货物, 在场站收据上签字后退还给发货人。
(6) 换取提单。
发货人凭签署的场站收据向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换取提单后, 到银行结汇。
(7) 装船运出。
码头装卸区根据装船计划, 将出运的集装箱调整到前方堆场, 待船舶到港后装运出口。需要指出的是, 如果发货人将货物委托给多式联运经营人运输, 在发货人将货物交到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定的地点后, 则视为货物已经交接。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有的签发运输行提单, 其性质与多式联运单据等同。 发货人可凭多式联运单据或运输行提单议付货款, 或以贸易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收取货款。 集装箱的后续运输事宜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安排。
2. 集装箱运输代理进口流程
(1) 委托代理。
同出口代理流程操作一样, 收货人与货运代理人通过订立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代理关系。
(2) 做好卸船准备。
在船舶抵达目的港前, 起运港船舶代理人要将有关单证、 资料寄 (传) 给目的港船舶代理人。 目的港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各有关方 (港口装卸方、 海关、 检验检疫机构、 堆场、 收货人等) 做好卸船准备, 并应制作交货记录。
(3) 卸船拆箱。
一般集装箱从船上卸下后, 要先放在码头 (或由集装箱运输经营人办理保税手续后继续运至内陆港站) 堆场。 整箱货可在此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拼箱货由堆场转到集装箱货运站, 拆箱分拨后准备交付。 船舶代理人将交货记录中的到货通知书寄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4) 收货人付费换单。
收货人接到货运通知单后, 在信用证贸易下应及时向银行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取得有关单证 (正本提单等), 然后凭提单和到货通知书向船舶代理人换取提货单等提货手续。
(5) 交付货物。
整箱货物交付在集装箱堆场进行, 拼箱货交付在集装箱货运站进行。 堆场和货运站应凭海关放行的提货单, 与收货人或其代理结清有关费用 (保管费、 再次托运费、 滞期费、 拆箱费) 后交付货物, 并由双方签署交货记录。 由于整箱货是连同集装箱一起提取的, 故整箱货提货时应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6) 还箱。
收货人从堆场提取的重箱运到自己的仓库拆箱后, 应将空箱尽快运回堆场, 凭设备交接单办理还箱手续。
上述说明的货运手续, 不一定按顺序进行, 有时可以交替进行。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将以收货人的名义办理上述某些事宜, 实际收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或运输行提单到上述地点提取货物。
3. 拼箱货运代理流程
(1) A、 B、 C等不同货主将不足一个集装箱的货物交集拼经营人;
(2) 集拼经营人将拼箱货拼装成整箱货后, 向班轮公司办理整箱货物运输;
(3) 整箱货装船后, 班轮公司签发主提单 (Master B/L) 或其他单据给集拼经营人;
(4) 集拼经营人在货物装船后也签发自己的子提单 (House B/L) 给每一个货主;
(5) 集拼经营人将货物装船及船舶预计抵达卸货港等信息告知其卸货港代理, 同时还将班轮公司的子提单及子提单的副本等单据交卸货港代理, 以便向班轮公司提货和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6) 货主之间办理包括子提单在内的有关单证的交接;
(7) 集拼经营人在卸货港的代理凭班轮公司的提单等提取整箱货;
(8) D、 E、 F等不同的收货人凭正本的子提单等在货运站提取拼箱货。
集拼业务的操作比较复杂, 先要区别货种, 待拼成一个20英尺或40英尺整箱时, 可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订舱。 集拼的每票货物各缮制一套托运单 (场站收据), 附于一套汇总的托运单 (场站收据) 上。 例如, 由五票货物拼成一个整箱, 这五票货须分别按其货名、数量、 包装、 尺码等各自缮制托运单 (场站收据), 另外缮制一套总的托运单 (场站收据),货名可做成 “集拼货物” (Consolidation Cargo), 货物的数量、 重量和尺码都是五票货的汇总数, 目的港一致, 提单编号统一, 五票货的分提单的编号则是在统一的编号后缀以A、 B、C、 D、 E以示区分。 货物出运后,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按总单签一份主提单。 该提单的托运人是货运代理, 收货人是货运代理在卸货港的代理。 货运代理根据海运提单, 按五票货的托运单 (场站收据) 内容签发五份仓至仓子提单, 编号按海运提单号, 尾部分别缀以A、 B、C、 D、 E, 其内容则与各托运单 (场站收据) 相一致, 分发给各托运单位用以银行结汇。
货运代理须将船公司或其代理签发的海运提单正本连同自签的各子提单副本快递给其卸货港代理, 卸货港代理在船到达后, 向船方提供海运提单正本, 提取该集装箱到自己的集装箱货运站拆箱, 通知各收货人持正本子提单前来提货。
目前, 大部分拼箱货的业务是由国际货运代理人承办。 承办集拼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集装箱货运站装箱设施和装箱能力; 与国外卸货港有拆箱分运能力的航运或货运企业建有代理关系; 政府部门批准有权从事集拼业务并有权签发自己的子提单。
从事集拼业务的人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 其法律地位相当于无船承运人。 办理拼箱业务的货物托运人接受的提单是货运代理人签发的以拼箱货 “站至站” 交接方式的子提单。 货运代理人作为集拼整箱的托运人, 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处签得整箱货 “场至场” 交接方式的集拼整箱的主提单。
4. 整箱出口退关、 漏装处理
1) 整箱出口退关。
整箱出口退关是指托运人委托货代办妥整箱出口货运订舱手续后, 因种种原因在货物配载装船前终止货物出口的事件。
由于退关后处理手续的烦琐, 稍有疏忽即可造成非常被动的货运责任事故, 引起额外的费用支出, 货代人员在发生退关后, 除应弄清情况、 分清责任外, 当务之急是迅速、 妥善地做好善后处理, 对委托人提出的退关要求, 应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 但不宜轻率地做出承诺, 因为现场装船时间很紧, 情况多变不易控制。 另外, 货代在处理退关时, 除内外各部门、 各环节之间电话联系外, 还应该做书面通知, 从时间界线上划清责任。
整箱出口退关发生的时段有多种, 有尚未提取集装箱空箱即退关的; 有已提取空箱但货物尚未装箱即退关的; 有已经装箱但尚未送进港区即退关的; 有已送进港区但尚未报关完毕即退关的; 有已送进港区且已报关完毕但因超配载或船舶吃水等原因退关的。 货代要区别不同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措施。
(1) 退关货的单证处理。
属于托运人主动提出退关的, 货代在接到托运人通知后, 须尽快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 注销退关货物的订舱, 并通知港区现场理货人员注销场站收据或装货单。 在货物报关之前退关的, 货代要及时持托运人的报关资料退还托运人; 在货物报关之后退关的, 货代要及时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将注销的报关单及相关单证 (外汇核销单、 出口许可证、 商检证明、 来料或进料登记手册等) 尽早取回, 退还托运人。
托运人提出退关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尚未领取的, 则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的现场工作人员予以注销; 若已领取交接单但尚未提取空箱的, 则货代要及时通知托运人或空箱提箱人及时返还设备交接单。
如果不属于托运人主动提出退关而由于船方、 港方或海关手续不完备等各种原因造成退关的, 货代在办理以上单证手续前, 要先通知托运人说明情况并听取处理意见。
(2) 退关货的货物处理。
①通关后, 如货物尚未进入港区, 货代需分别通知发货人、 卡车队、 装箱点停止发货、派车及装箱;
②货物已经进入港区, 如退关后不再出运, 需向港区申请, 结清货物在港区的堆存费用, 把货物拉出港区, 拆箱后送还发货人;
③退关后, 如准备该船下一航次或原船公司的其他航班随后出运, 则暂留港区, 待装下一航次或其他航班的船;
④如换装另一家船公司的船只, 则因各船公司一般只接受本公司的集装箱, 这种情况下, 需将货物拉出港区换装集装箱后再送作业港区。
2) 整箱出口漏装。
整箱出口漏装是指整箱货物重箱进港报关成功后, 因船舶超载、 吃水、 码头作业等非托运人原因造成货物未装上预先订舱配载船舶的货运事件。 在整箱漏装发生后, 货代应及时与托运人、 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取得联系, 积极沟通和协调各方利益, 在取得托运人的书面处理意见后, 迅速做出处理。
(1) 漏装操作。
托运人同意由原船公司或船代将漏装货物安排在同一港区, 由下一班船装船出运的, 货代负责将盖有海关放行章的场站收据副本联统一交船公司或船代, 由其制作整船漏装清单,到海关办理相关货物放行手续。 托运人不必重新报关, 货物则留在港区等下一班船。 一般船公司或船代负担漏装货物在港区的堆存费等相关费用。
(2) 改配操作。
托运人决定换装其他船公司的船, 或原船公司在其他港区码头的另一班船出运的, 则货代需及时向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将注销的报关单及相关单证尽早取回后退还托运人。在向港区办理申请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后, 安排将重箱拉出。 如果仍装原船公司船出运,则按照重新订舱的程序安排货运。 在征得船公司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使用原集装箱, 不必重新提取空箱进行货物倒箱作业, 但集装箱装箱单仍需重新制作。 若托运人准备另行安排货运委托事宜, 则货代在安排拆箱后将货物交还托运人, 并将空箱返还原船公司集装箱堆场。 期间产生的费用结算等事宜, 则依据船公司或船代和托运人之间的协商结果办理。
二、 国际多式联运代理业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从事多式联运业务时, 首先要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 然后,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 地点内将货物置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的处置之下,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签发相应的多式联运单据, 托运人将该多式联运单据通过银行或以其他方式传递给收货人以便结汇。 同时, 多式联运经营人按运输路线安排运输过程, 视情况需要, 与不同区段的分承运人订立分运合同, 并对全程运输进行监督和管理。 货物运至目的地后,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按照多式联运合同, 或按照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和特定行业惯例, 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 或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和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含义。
根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 他是事主, 而不是托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 可见,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是本人, 而非代理人。 这样, 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任何区段发生的灭失、 损害, 多式联运经营人都要以本人的身份负责赔偿。
2)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办理国际多式联运离不开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也不是参加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 而是多式联运的当事人,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对于货主来说, 它是货物的承运人, 但对分承运人来说, 它又是货物的托运人。 它一方面同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 另一方面它又与分承运人以托运人身份签订各段运输合同,所以它具有双重身份。 在多式联运方式下, 根据合同规定, 多式联运经营人始终是货物运输的总承运人, 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
3)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时具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双重身份, 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 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理人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 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承担责任。
(3) 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 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指定的收货人。
(4) 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 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当然, 这种规定并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向造成实际货损的承运人行使追偿的权利。
(5) 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多式联运所需要的、 相适应的技术能力, 以确保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的流通性。
4)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收货物时起到交付货物时为止。 在此期间内, 对货物负全程运输责任, 但在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方面, 根据目前国际上的做法, 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 统一责任制。
在统一责任制下,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不分区段运输的统一原则责任, 即货物的灭失或损失, 包括隐蔽损失 (即损失发生的区段不明), 不论发生在哪个区段, 多式联运经营人按一个统一原则负责并一律按一个约定的限额赔偿。
(2) 分段责任制。
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范围以各区段运输原有责任为限,如海上区段按 《海牙规则》, 航空区段按 《华沙公约》 办理。 在不适用国际法时, 则按相应的国内法办理。 赔偿也是分别按各区段的国际法或国内法规定的限额执行, 对不明区段货物隐蔽损失, 或作为海上区段按 《海牙规则》 办理, 或按双方约定的原则办理。
(3) 修正统一责任制。
修正统一责任制, 是介于上述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 故又称混合责任制。 它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 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又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2. 国际多式联运程序
具体而言, 国际多式联运的操作, 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环节:
(1) 接受委托。
根据货主提出的托运申请, 多式联运经营人如果认为自己的运力、 运输路线的情况能够满足货主要求的运输服务, 则接受货主的委托, 在场站收据 (副本) 上签章, 证明接受委托, 并确定托运人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合同关系。
(2) 集运。
采用多式联运的货物通常以一定的运输单元的形式进行运送, 尤以集装箱运输最为普遍。 多式联运使用的集装箱一般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 这些集装箱来源可能有三个: 一是经营人自己购置使用的集装箱; 二是向租箱公司租用集装箱, 这类箱一般在货物的起运地附近提箱而在交付货物地点附近还箱; 三是由全程运输中的某一分运人提供, 这类箱一般需要多式联运经营人为完成合同运输与该分运人订立分运合同。 当货主自行装箱时, 铅封必须在完成报关手续后进行。
(3) 报关。
进口时, 如果在口岸交货, 则在口岸报关; 如果在内地交货, 则在口岸办理海关监管运输 (保税运输) 手续, 加封后运往内地, 然后正式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出口时, 如果从口岸开始联运, 则在口岸报关; 如果从内地开始, 则需要有海关官员在装箱地点监装并办理报关手续。 报关时应提供装箱单、 场站收据、 出口许可证等有关单据和文件。
(4) 保险与索赔。
对货方来说, 可办理货物运输险; 对多式联运经营人来说, 应就多式联运单据规定的责任范围投保货物责任险 (Cargo Indemnity), 以及视集装箱为货物投保集装箱保险 (Container Itself Insurance)。 一旦发生货物损坏、 灭失的损失, 货主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索赔, 并备妥索赔通知书 (Statement of Claim)、 多式联运单据副本、 权益转让书 (Subro⁃gation Letter)、 检验证书 (Survey Report) 等单证, 有时还要提供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其他单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后, 如果损失发生在明确的运输区段, 则直接向分承运人索赔;如在保险责任范围内, 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实际操作中, 货主通常凭其办理的保险先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赔付后, 凭权益转让书取得代位追偿权, 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追偿; 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已投保货物责任险, 则在赔付后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其中如涉及第三者责任, 该保险公司可再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5) 订舱。
这里的订舱泛指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按照运输计划安排洽定各区段的运输工具, 与选定的各分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分运合同。 这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分承运人之间的业务活动, 与托运人无关。
(6)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
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接管货物时, 凭收到货物的收据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托运人即可据以结汇。
(7) 单证寄送。
货物发运后, 多式联运经营人填制发运通知或指示 (Shipping Notification or Instruction)给国外的代理, 内容包括发运货物的品名、 数量、 集装箱号、 运载工具名称、 装卸港、 中转地、 交货地、 收货人名称、 还箱地等, 连同多式联运单据副本、 有关的分承运单据、 装箱单等有关发运单据寄给国外代理, 以办理接货、 交货和转运手续。
(8) 交付货物。
货物运抵目的地后, 由目的地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通知收货人凭多式联运单据提货, 经营人或其代理人需按合同规定, 收取收货人应付的全部费用, 并且在货物交出后收回多式联运单据。
3.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又称混合运输合同, 是指用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将旅客或货物运抵目的地, 旅客和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与一般运输合同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 多式联运合同的承运人一般为两人以上。 虽然多式联运合同涉及多个承运人, 但托运人或旅客只需与多式联运经营人签订运输合同。 其他分承运人根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代理自己与托运人或旅客订立的联运合同在自己的运输区段内完成运输任务。
(2) 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方式为两种以上。
(3) 旅客或托运人一次性交费并使用同一凭证。 旅客或货物由一承运人转至另一承运人时, 不需另行交费或办理有关手续。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与单一方式下的运输合同有较大区别, 不论是从合同涉及的运输方式还是从合同的具体体现形式来看。 尽管运输全程被分为多个运输区段, 各区段又由不同的分承运人来完成, 多式联运合同也不能被看作几个单一的运输合同, 必须与单一方式下的运输合同区别对待。
多式联运合同是双务合同。 经营人有完成货物全程运输的义务, 并有收取运费的权利;而发货人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也有完好收取货物 (如出现货物损害有向经营人索赔) 的权利。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基于运费的支付, 因此它也是有偿的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也是非要式的合同。 尽管多式联运合同是以多式联运提单来证明的, 但提单本身不是运输合同, 这一点与航空、 铁路、 公路运输合同是运输合同是根本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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