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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的许多重大事件都与商品的检验检疫有关。对规定的、 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施行强制性检验, 即法定检验, 对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能、食品的卫生性能、 装运食品的船舱、 集装箱实行强制性检验等, 这是国家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职责。随后,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商检法的规定, 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概念

1. 定义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对买卖双方成交的商品由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对商品的质量、 数量、 重量、 包装、 安全、 卫生以及装运条件等进行检验并对涉及人、 动物、 植物的传染病、 病虫害、 疫情等进行检疫的工作,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通常简称为商检工作。 商检工作是使国际贸易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 也是一个国家为保障国家安全、维护国民健康、 保护动物、 植物和环境而采取的技术法规和行政措施。 在世界贸易活动中的许多重大事件都与商品的检验检疫有关。

2. 目的与任务

出入境检验检疫包括进出境商品检验、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 其主要目的和任务如下:

(1) 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 鉴定和监督管理, 保证进出口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要求,维护对外贸易各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顺利发展。

(2) 对包括运输工具、 包装材料在内的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管, 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菌、 害虫、 杂草种子及其他有害生物出入境, 保护本国农、 林、 牧、 生产和国际生态环境以及人类的健康。

(3) 对出入境人员、 交通工具、 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 货物、 邮包等物品实施国境卫生检疫和口岸卫生监督。

3. 国际贸易和交往活动需要检验检疫工作

在当代国际贸易和交往活动中, 需要由权威、 公正的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的物资、 人员、 运输工具等进行检验检疫及相应的管理监督, 主要基于以下几种原因:

(1) 防止传染病传播, 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防止动植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播, 保障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健康; 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 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环境、 维护国家的利益等。 为此, 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等, 如对来自疫区的人员、 物资、 运输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直至实施禁止入境等措施。 对规定的、 涉及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施行强制性检验, 即法定检验, 对危险货物的安全性能、食品的卫生性能、 装运食品的船舱、 集装箱实行强制性检验等, 这是国家赋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往来的不断增加, 人们对健康、 安全、 环境要求的提高, 这一职责和任务将越来越重要。 所有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人员都应自觉学习和遵守进出口国家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 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2) 买卖双方需要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贸易成交商品的数量、 重量、 质量、 包装等内容进行客观公正的检验鉴定, 作为买卖双方最终交接货物、 清算货款的依据和凭证, 以维护买卖双方的正当权益, 保障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现代国际贸易活动中, 买卖双方当面成交、 清点、 检验、 交接货物的传统方式已十分罕见。 远隔万里的买卖双方凭借电脑、 现代通信手段即可成功洽谈贸易, 而货物的运输、 仓储、 质量检验、 交接清点等都委托各专业机构办理。 由于货物的品种各异, 质量规格复杂,确定其质量、 数量、 重量往往需要有专门的技术人才、 复杂的检验计量仪器设备才能够进行。 因此, 必须由一个权威、 公正、 具备应有的专业技术的检验机构来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 其所出具的检验证明为买卖双方所接受, 作为货物交接的重要文件依据, 同时, 对于在贸易活动中, 由于各种原因而出现货物质量变异、 重量短缺、 数量不足以致残损、 海损等情况, 需由检验机构公正、 如实地予以鉴定, 评断其变异损失情况及原因, 作为买卖双方分担责任和损失, 以及向保险及有关责任部门交涉的依据。

(3) 国际贸易活动中各有关部门对商检工作的需要。 在银行对贸易成交结算时, 需要依据商品检验机构检验的品质、 等级、 数量及重量进行结算和付款。 在货物发生残损及海事时, 保险公司要依据商检检验的验检结果进行理赔, 船运及仓储部门要按照商检货载衡量中得到的货物重量和体积计算费用。 海关需依据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决定商品可否进口或出口放行, 依据商检出具的原产地证书判定征收关税的标准等。

可见, 国际贸易活动和交流活动需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而检验检疫工作的发展又促进和完善了国际贸易和国际交往, 使之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和国家间往来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4.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1) 各国政府制定的有关法律, 法规保障了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现在大多数国家为了保护人民健康, 保护动、 植物和环境, 维护消费者权益, 保障国家根本利益, 都制定了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 法规和配套的管理规定, 形成了相当完善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律体系、 行政执法机构和检验检疫市场。 并且根据形势的需要、 科技的发展和贸易的变化不断调整和增加新的法律规定。 如关于食品、 药品、 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法规, 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 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品、 玩具等的安全法规, 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法规, 检疫传染病的卫生检疫法规等。 有的国家对重要的敏感的商品还用法律规定了实行产品质量许可证制度、 质量认证制度, 生产企业需要通过官方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或卫生注册审查等。

在我国, 全国人大于1986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8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1989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1991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5年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以及与之配套的大量法律法规、 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等构成了我国检验检疫工作的执法体系, 保证了检验检疫工作应有的法律地位。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为了适应入世后的要求, 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通过了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 对商检法做了重大的修改, 成为我国入世后第一个修订的涉外经济法规。 随后,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商检法的规定, 制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商检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是最重要的商检法律规定。

此外, 我国还和50多个国家签订了关于检验检疫、 质量认证方面的协议、 协定、 备忘录等文件。 如与俄罗斯签订的相互认证协议, 与加拿大签订的植物检疫合作备忘录, 与美国签订的向美国出口鸭梨, 植物的检疫要求协定, 与法国签订的动物检疫合作协定等。 各有关部门、 贸易各方、 涉外人员都应遵守这些法律文件规定, 以便国际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在国际贸易有关各方签署的契约 (合同) 中明确了检验工作应有的法律地位。

国际贸易的当事人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签订的合同, 一经有效成立, 就在缔结合同的当事人中间确立了法律约束力, 任何一方都必须遵守合同规定, 凡违背合同规定的, 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一份完善的国际贸易合同文本中, 除了规定有商品的名称、 质量、 规格、 数量、 重量、 包装、 单价和总值、 交货日期、 支付条件、 运输、 保险条款外, 还应明确规定检验条款, 一般在检验条款中都明确规定商品的质量、 数量、 重量和包装等由第三方公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并签发证书。 有的合同中还明确规定凭商检证书检验确定的质量等级、 数量、 重量进行结算, 有的在合同中列明, 如发生质量变异、 残损等凭商检证书进行索赔等内容。 这就在买卖双方的合同中, 确定了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 合同中规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鉴定证书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作用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是对外贸易工作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这不仅是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还因为它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 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国家执法机构, 对进出口商品依法进行检验、 检疫、 鉴定、 认证及监督管理。 比如, 我国的进出口商品一般都要依法进行检验检疫, 按我国商检法、 动植物检疫法、 卫生检疫法、 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 凡列入我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以下简称 《法检目录》) 内的货物, 必须由商检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不符合我国强制性要求的入境货物, 一律不得销售、 使用; 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商品。 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有权禁止进口; 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有权对进入中国的外围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核准。

(2) 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作为国家执法机构,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授权, 按照进出口国或国际性技术法规规定, 对进出口商品乃至包装、 运输工具等实施检验检疫。 比如, 在我国, 国家检验检疫机构对涉及安全、 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出口生产加工企业、 包装企业实施生产许可加工安全或卫生保障体系注册登记; 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主管机关的注册登记; 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 不准装运危险货物; 经检验检疫发现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出口商品, 有权阻止出境; 对属于需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 未经许可不得生产加工有关出口产品; 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植物生命与健康, 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入境商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3) 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商品进行检验检疫是对外经济贸易顺利进行的保障,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 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的检验检疫机构, 可为贸易各当事人提供公正权威凭证, 以证明出口商品的品质、 数量/重量、 包装、 装运技术条件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为商品的交货、 结算、 计费、 计税, 以及有关商品的品质、 货损、 货缺等方面的索赔。 提供有效凭证。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并出具各种检验检疫鉴定证明, 就是为贸易各当事人顺利履行各自义务和处理索赔争议提供具有公正性、 权威性的有效凭证。 另一方面, 通过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可为国家建立起有效的技术保护屏障。 比如,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 通过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国内生产者及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保护履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检疫协议的义务, 突破进口国在动植物检疫方面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 促进我国农畜产品的出口。

(4) 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保障。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一方面, 可保护农、 林、 渔、牧业生产安全, 使其免受国际上重大疫情灾害影响; 另一方面, 可防止检疫传染病通过货物及其包装物等物品的转入转出, 保护人民身体健康。 此外, 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有助于进出口企业了解国内外对进出口商品的法律要求。 加强质量管理, 不断开拓国际市场。

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是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基础上合并组建的, 于2001年4月10日正式成立, 是我国政府现时主管质量监督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最高行政执法机关。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职能合并人总局后, 出入境的通关模式不变、 检验检疫职能不变、 垂直管理体制不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是国务院主管全国质量、 计量、 出入境商品检验、 出入境卫生检疫、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认证认可、 标准化等工作, 并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授权, 将认证认可和标准化行政管理职能, 分别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和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承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1) 组织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 法规草案, 研究拟定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方针政策, 制定和发布有关规章、 制度; 组织实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 法规; 指导、 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行政执法工作, 负责全国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2) 宏观管理和指导全国质量工作, 研究拟定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 组织实施 《质量振兴纲要》, 组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 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 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 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3) 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 组织建立、 审批和管理国家计量基准和标准物质, 制定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 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组织量值传递, 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4) 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规章制度, 负责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管理; 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

(5) 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 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 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 整理, 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6) 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管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收集、 分析、整理, 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依法负责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7) 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 卫生、 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 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 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 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8) 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管理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工作, 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校庆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标识)、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 出口质量许可, 并负责监督管理。

(9) 依法监督管理质量检验机构; 依法审批并监督管理涉外检验、 鉴定机构 (含中外合资、 合作的检验、 鉴定机构)。

(10) 综合管理锅炉、 压力容器、 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监督工作, 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对锅炉、 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11) 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指导质量监督检查; 负责对国内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免检制度, 管理产品质量仲裁的检验、 鉴定; 管理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 计量、 质量法律、 法规的违法行为, 打击假冒伪劣。

(12) 管理与协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 签署并负责执行有关国际合作协定、 协议和议定书,审批与实施有关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 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协议的实施工作, 管理上述协议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13) 制定并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科技发展、 实验室建设规划, 组织重大科研和技术引进; 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统计、 信息、 宣传、 教育、 培训及相关专业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情报信息的收集、 分析、 整理, 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14) 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对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实行业务领导。

(15) 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16) 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为加强对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组建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局), 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统一管理、 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 为国家质检总局管理的事业单位。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履行行政管理职能, 统一管理、 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16个职能部门:

(1) 办公厅。

协助总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 负责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研究, 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和报告; 负责秘书、 文电处理、 文书档案、 值班、 督查、 信访、 保密、 保卫、 政务信息及重要会议的组织; 制定并组织实施总局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指导机关办公自动化建设; 承担总局新闻发布工作, 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 负责机关财务、 房产及其他资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2) 法规司。

承办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法律、 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拟定有关规章; 承办发布部门规章的有关事宜; 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协定、 协议和议定书草案的法律审核工作; 管理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法规工作; 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和普法教育等工作; 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对港、 澳、 台的业务。

(3) 质量管理司。

组织实施国家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 对全国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组织实施国家质量奖励制度和推进名牌战略的工作; 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 承办建立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的有关事宜; 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4) 计量司。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 法规, 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管理和监督国家计量基准、 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组织制定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 检定规程和计量技术规范; 组织全国量值传递, 依法监督管理全国计量器具; 负责规范市场计量行为, 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承担有关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具体业务工作。

(5) 通关业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综合业务、 证书签证、 标志标识的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管理口岸检验检疫业务; 编制、 汇总出入境检验检疫目录和种类表; 管理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地证签证工作;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计收费管理和出入被控业务统计; 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信息化工作, 监管从事与检验检控通关业务有关的社会服务机构。

(6) 卫生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卫生检疫规章、 制度, 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 传染病监测、 卫生监督, 收集国外有关传染病疫情信息。

(7) 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研究拟定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的规章、 制度, 研究提出禁止入境动植物名录; 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管; 管理出入境转基因生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 收集国外有关动植物疫储信息, 按分工组织实施风险分析和紧急预防措施; 依法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注册和审批工作。

(8) 检验监管司。

研究拟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规章、 制度、 技术措施及进出口商品检验种类, 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组织实施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 审批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 办理复验和监督抽查; 组织实施一般包装、 危险品包装检验; 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载工具和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 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涉外检验鉴定机构的审批。

(9) 进出口食品安全局。

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安全、 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的规章、 制度及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目录; 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 化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 卫生质量信息, 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卫生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 管理重大进出口食品卫生质量事故查处和食源性污染源处理工作。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 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 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 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 监督工作, 拟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 有关安全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 制造、 安装、 改造、 维修、 使用、 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 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计分析;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11) 食品生产监管司。

研究拟定国内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应对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 实施专项抽查、 不安全产品召回制度; 组织实施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负责食品、 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卫生的日常监管工作。

(12) 产品质量监督司。

组织实施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定国家重点监督的国内产品目录, 并组织实施监督; 组织对生产企业实施国内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 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 地方监督与专业质量监督; 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 鉴定工作; 监督管理国家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13) 执法督查司 (国家质检总局打假办公室)。

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 计量、 质量法律、 法规的行为; 根据国务院授权, 负责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组织本系统开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 组织协调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案件的查处和大案要案的督查督办工作; 管理、 指导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

(14) 国际合作司 (科技司)。

研究拟定国际合作和科技发展规划、 计划、 规章、 制度, 并组织实施; 组织参加国际组织或区域性组织的活动; 负责协调双边和多边合作协议的实施; 组织实施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TBT) 和 《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 (3R) 的国家通报和咨询工作; 管理总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外事工作; 组织协调科研、 技术开发、 技术引进、 新技术推广、 科技成果评审等工作; 提出实验室建设规划、 计划和科研专项经费、 仪器设备专项资金的年度分配计划, 并监督执行。

(15) 人事司。

拟定和组织实施干部人事、 教育、 培训工作发展规划、 计划、 规章制度;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领导班子, 协助管理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质量技术监督机构的领导班子; 承担总局机关、 直属单位、 挂靠单位及系统干部管理、 机构编制、 劳动工资、 职称管理工作; 管理有关职业资格工作。

(16) 计划财务司。

拟定并组织实施计划、 财务、 会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规章、 制度; 编制财务和基本建设发展规划、 专项计划及年度预决算; 审核、 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 统一管理各类资金、 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 基本建设、 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 参与本系统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内部审计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 全系统实行由国家质检总局垂直领导。2005年, 全国共设有直属局35个 (其中正厅级33个, 副厅级2个), 由国家局直接领导。 设有分支局288个 (处级)。 分支局隶属于所在区域的直属局领导。 直属局大部分设在直辖市或省、 自治区首府, 一部分设在重要口岸, 如大连、 青岛、 深圳、 宁波等地。

2.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 简称中国检验检疫 (China Inspectionand Quarantine, CIQ),是我国出入境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机构, 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立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负责。 计量器具的量值检定、 进出口药品的监督检验、 船舶和集装箱的规范检验、 飞机 (包括飞机发动机、 机载设备) 的适航检验、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检验以及核承压设备的安全检验等, 分别由国家各有关部门实施法定检验和监督管理。

(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1998年3月以前, 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由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 卫生部卫生检疫局三个部门分别负责。1998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即通常所说的 “三检合一”。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我国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出入境卫生检疫的行政执法机构, 由海关总署领导。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主要职责如下所示:

①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 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 办法及工作规程, 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②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 鉴定和监督管理, 负责国家实行进口许可制度的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 组织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前期监督和后续管理;

③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 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 组织实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和监督管理, 负责进出口食品卫生、 质量的检验、 监督和管理工作;

④组织实施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 组织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审查批准法定检验商品的免验和组织办理复验;

⑤组织对进出口食品及其生产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及对外注册管理, 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 进口安全质量许可、 出口质量许可并负责监督检查, 管理和组织实施与进出口有关的质量认证认可工作;

⑥负责涉外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 (含中外合资、 合作的检验、 鉴定机构) 的审核认可并依法进行监督;

⑦负责商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一般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⑧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统计工作和国外疫情的收集、 分析、 整理, 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

⑨拟定出入境检验检疫科技发展规划, 组织有关科研和技术引进工作, 收集和提供检验检疫技术情报;

⑩垂直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2) 国家技术监督局。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量值验定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下属的计量器具验定部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简称 《计量法》) 规定, “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 事业单位, 必须具备与所制造、 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 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 取得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或者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 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 “进口计量器具, 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 方准销售”。 经检验不合格, 需向国外提出索赔的,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对外出证。 如需凭商检证书对外索赔的, 商检机构凭省级以上计量行政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换发证书, 有关计量检定的技术问题, 由出具检验证明的计量行政部门负责。

(3) 药品检验部门。

鉴于药品对人类健康、 生命安全的特殊重要性,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 进出口药品 (包括原料药、 制剂和药材) 由卫生部指定的药品检验部门检验。 为加强对进口药品的监督管理, 卫生部于1990年11月2日发布了《进口药品管理办法》。 按照该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家对进口药品实行注册制度、 法定检验制度。 凡进口的药品, 必须具有卫生部核发的 “进口药品注册证”, 药品到达口岸后, 及时向口岸药检所报检, 药检所及时抽样、 检验, 并出具检验报告书明确标明 “符合规定, 准予进口” 或 “不符合规定, 不准进口” 的检验结论以确保进口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有效。

(4) 船舶检验局。

船舶检验局是国家船舶技术监督机构, 成立于1956年, 总部设在北京, 负责对船舶执行法定的监督检验, 同时办理船级业务。 其主要任务包括: 制定船舶检验的规章制度和船舶规范; 在全国主要港口设立办事机构, 执行监督检验; 对船舶、 海上设施及其材料、 机械设备实施监督检验和试验, 使船舶和海上设施具备正常的技术条件, 以保障海上船舶、 设施和人身的安全以及海洋环境不受污染; 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 代表政府签发公约要求的船舶证书; 办理船舶入级业务; 担任公证检验。

(5)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品检验机构。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是标准及检定中心。 该中心按政府颁布的商品目录, 对进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 目录所列商品, 未经检验及检定中心检验合格的, 一律不得销售和使用。 香港是自由港, 对出口商品不实施强制性检验。 对商品检验管理的方式, 主要有强制性检验、 自愿申请标志检验、 国际认证检验、 委托检验和消费选择指导性检验等。除指定的检验机构外, 香港还有私人公证行 (如天祥公证行) 和外国检验机构 (如SGS)。

(6) 其他检验鉴定机构。

进出口计量器具的鉴定工作由国家计量部门检验鉴定; 进出口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检验, 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 进出口船舶、 主要船用设备和材料、 集装箱的船舶规范检验由船舶检验机构办理; 进出口飞机, 包括飞机发动机、 机载设备等的适航检验由民航部门的专门机构检验办理; 出口文物必须经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检验鉴定并出具准予出口的凭证等。 凡上述物品的进出口检验须依法向各专职检验部门申请办理, 取得合格检验鉴定证明文件后, 才准予进口或出口。

此外, 我国还有为进出口贸易提供检验服务的中介组织。 例如,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 (China National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ation, CCIC), 它以办理商业性的委托检验为主, 接受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如进口商、 出口商、 供货商、 中间商、 承运人、 保险人以及其他检验机构的委托, 进行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鉴定工作, 出具检验、 鉴定报告或证书, 并向委托人收取检验费。

3. 其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当前活跃在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各类商品检验检疫机构、 鉴定机构有1000多家, 既有官方机构, 也有民间和私人机构。 有的综合性检验鉴定公司业务遍及全世界, 涉及国际贸易中各类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 其中有些比较著名的检验机构由于其检验比较公正、 合理、 科学, 已被许多国家所认可, 其鉴定结果亦成为商品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 瑞士通用公证行。

瑞士通用公证行 (Societe Generale de Surveillance S.A., SGS) 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专门从事国际商品检验、 测试和认证的集团公司, 它是一个在国际贸易中有影响的民间独立检验机构。 SGS集团成立于1878年,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在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有297个分支机构,1170多个办事处,309个实验室, 雇员有3万多人。 SGS的检验业务服务范围和覆盖的地理区域都很广泛, 在国际检验界占据重要的地位。 SGS在世界贸易活动中依据用户申请、 委托, 主要从事下述业务:

①对粮食、 农、 副产品的质量、 数量、 重量进行检验。 对车、 船、 仓的装运条件、 清洁卫生检验, 对装卸进行监督等。

②对石油产品、 化工产品、 化肥、 水泥及医药品进行数量、 重量、 质量检验, 对油轮、油舱、 油桶的装运条件检验等。

③对矿产品、 冶金产品、 钢铁、 废钢进行质量、 数量、 重量、 外观、 尺寸检验, 监督装卸等。

④对各类工业品、 消费品的检验, 包括纺织品类、 鞋类、 玩具类、 钟表类、 电子及电器产品、 体育用品、 箱包、 车辆、 文具等。 除进行常规检验外, 还可应用户要求, 提供采购服务、 寻找货源、 价格比较、 供货单位评估、 生产监控、 装船监督等项业务。

⑤对成套工业工程的交易提供系列服务, 可参与审查工程规划, 审核文件、 资料, 进行调查评估, 直到监督制造、 装运、 安装、 调试, 检验成品的全面专业性代理服务。

⑥对二手设备的交易, 可参与购货前调查、 提供咨询服务、 检验设备、 价值评估、 成本预算、 监督拆卸、 运输、 安装以及处理索赔等系列服务。

⑦承担与政府合约的综合性进口检验业务, 即一些发展中国家执行的全面进口监管计划(Comprehensive Import Supervision Scheme, CISS)。 瑞士SGS在我国设有办事处, 并成立了合资检验公司, 近年来业务得到了相当发展。

(2) 劳氏船级社。

劳氏船级社 (Lloyds Register of Shipping, LR) 为世界上规模最大、 历史最久的船舶入级和海事鉴定权威公证机构,1760年成立于英国伦敦, 在全球100多个国家设有230多个办事机构, 拥有专职及兼职验船师3000人。 LR由一个委员会控制, 委员会由来自船东,船舶和机器制造商, 钢铁制造商, 保险商, 伦敦保险协会和船东协会, 以及皇家船舶设计和建造协会的技术委员会的代表组成。 LR具体的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化学品及能源。 为化学品及能源相关部门的生产者及经营者提供独立的资产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②劳氏质量认证 (LRQA)。 提供一系列服务帮助客户使用管理系统改进商业表现, 包括评估、 认证、 检测、 检验等;

③海运。 船舶的认证、 分级、 生产检验、 咨询、 设计评估、 培训、 检测等;

④石油和煤气。 资产管理、 认证、 分级、 生产检验、 咨询、 设计评估等;

⑤运输。 安全检测、 独立担保、 管理咨询、 培训等。 LR在办理国际船级业务方面占有垄断地位, 在海运、 保险业界信誉卓著。 LR与我国船舶检验局、 商检机构均建立了检验合作关系。

(3) 英之杰检验集团。

英之杰检验集团 (Inchcape Inspection and Testing Services, IITS) 为一家国际性的民营商品检验组织, 总部设在英国伦敦。 IITS集团中包括嘉碧集团、 天祥国际公司、 安那实验室、 英之杰劳埃德代理公司 (汉基国际集团、 马修斯但尼尔公司)、 英特泰克服务公司及英特泰克国际服务有限公司等。 这些附属机构独立经营, 各机构均有自己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以自身名义提供服务, 财务由英之杰总部协调。

IITS与我国商检机构建有业务往来合作关系。 此外, 日本海事检定协会 (NKKK)、 日本海外货物检查株式会社 (OMIC)、 新日本检定协会 (SK)、 日本油料检定协会、 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 (FDA)、 美国保险人实验室 (UL) 等检验部门都与我国检验机构有着业务往来与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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