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通关制度
1. 通关定义
通关是指进出境运输工具的负责人、 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 物品的所有人向海关申请办理进出口手续, 海关对其呈交的单证和申请进出境的货物、 运输工具和物品依法进行审核、 查验、 征缴税费、 批准进口或者出口的全过程。 从海关监管的相对人的角度看, 实际就是接受海关监管、 依法进行报关的具体过程。
根据 《海关法》 第八条的规定, 进出境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都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 需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的, 必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 并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
2. 放行与结关
放行是口岸海关监管现场作业的最后一个环节。 口岸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后经审核报关单据、 查验实际货物, 依法办理进出口税费计征手续并缴纳税款后, 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 海关结束其现场监督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 放行即为结关。 进出口货物可由其收货人提取、 发运, 出口货物可由其发货人装船、 起运。
在进出口货物放行前, 海关人员还需对前期进行的申报、 查验、 征税等环节的工作进行核对, 在核查无失误和遗漏的条件下, 海关方予签章。 报关员应配合海关做好上述工作。
对于保税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经海关批准减免税或缓纳税款的进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 转关运输货物以及其他在口岸海关未缴纳税款的进口货物, 口岸海关接受申报以后, 经审核单证符合规定的, 即可放行转为后续管理。
结关是指对经口岸放行后仍需继续实施管理的货物, 海关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查, 对需要补征、 补税货物做出处理直至完全结束海关后续监管的工作程序。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结关, 是指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其进口、 复出口及余料情况进行核对, 并经经营单位申请办理了经批准内销部分的货物的补征、 补税手续, 对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予以销案。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结关是指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 (含经批准延期的) 暂时进口货物复运出口或者暂时出口货物复运进口, 并办理了有关纳税销案手续, 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结关是指有关进口货物到达海关监管年限并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 领取经主管海关核发的 “海关对减免税进口货物解除监管证明”, 完全结束海关监管的工作程序。
二、 进出口货物申报
申报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 依照海关法法规和规章的要求, 在规定的期限、 地点, 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 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出口货物的情况, 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1. 申报资格
参与申报的报关企业和报关人, 必须是经海关审核批准予注册的专业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和自理报关企业及其报关员。 海关在接受申报时, 首先要审核报关单位及其报关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的报关资格应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2) 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 (即自理报关企业) 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3) 专门或代理从事办理报关手续的专业报关企业、 代理报关企业已向海关办理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 委托人还应是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 事业单位。
报关员是经报关单位指定, 并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有关人员。
2. 申报时间
(1) 进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 《海关法》 第18条、 第21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 (是法定节假日的, 顺延计算)。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 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滞报金的日征收金额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 进口货物滞报金期限的起算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第15日。 邮运进口货物的滞报金起收日期为收件人接到邮局通知之日起第15日。 转关运输滞报金起收日期有两个:一是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 二是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第15日, 两个条件只要达到一个, 即征收滞报金, 如果两个条件均达到则要征收两次滞报金。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还没有向海关申报的, 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 如果属于不宜长期保存的, 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 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 装卸、 储存等费用和税费后尚有余款的, 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 经收货人申请, 予以发还; 逾期无人申领, 上缴国库。
规定进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和征收滞报金是为了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 促使进口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及时报关, 从而加速口岸货运速度, 减少积压, 使货物早日投入生产和使用。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为能尽快收到货物, 并且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关手续, 应该要求国外厂商及时把货运单据寄来, 在货物及有关单证上正确标明货物的全部标记唛码, 包括合约的号码、 详细年份、 字头、 编号及代号, 以及收货人的名称、 地址。
(2) 出口货物的申报时间与期限。
根据 《海关法》 同条规定,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外, 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规定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主要是为了留给海关一定的时间, 办理正常的查验和征税等手续, 以维护口岸的正常货运秩序。 除了需紧急发运的鲜活、 维修和赶船期货物等特殊情况之外, 在装货的24小时以内申报的货物一般暂缓受理。
3. 申报地点
根据现行海关法规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地点, 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1) 进出境地原则。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 进口货物应当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进境地向海关申报, 并办理有关进口海关手续; 出口货物应当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的出境地向海关申报, 并办理有关出口海关手续。
(2) 转关运输原则。
由于进出口货物的批量、 性质、 内在包装或其他一些原因, 经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 海关同意, 进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指运地、 出口货物也可以在设有海关的起运地向海关申报, 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这些货物的转关运输, 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必要时, 海关可以派员押运。
(3) 指定地点原则。
经电缆、 管道或其他特殊方式输送进出境的货物, 经营单位应当按海关的要求定期向指定的海关申报并办理有关进出口海关手续。 这些以特殊方式输送出境的货物, 输送路线长,往往需要跨越几个海关甚至几个省份, 而且输送方式特殊, 一般不会流失, 有固定的计量工具, 如电表、 油表等。 因此, 上一级海关的综合管理部门协商指定由其中一个海关管理, 经营单位或其代理人可直接与这一海关联系。
4. 申报单证
准备好报关用的单证, 是保证进出口货物顺利通关的基础。 报关单位及其报关员必须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之前, 认真准备好报关必备单证。 一般情况下, 报关的必备单证除进出口货物的报关单外, 可分为: 基本单证、 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
1) 报关单的式样。
根据海关规定, 报关员填写的 《进 (出) 口货物报关单》 的式样为:
①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 填写白色的报关单;
②进料加工的进出口货物, 填写粉红色的报关单;
③来料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 填写浅绿色的报关单;
④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货物, 填写浅蓝色的报关单;
⑤出口后需国内退税的货物, 填写浅黄色的报关单。
2) 报关单准备的份数。
一般进出口货物应填制报关单一式三联, 俗称基本联, 其中第一联为海关留存联, 第二联为海关统计联, 第三联为企业留存联。 在已实行报关自动化系统、 利用计算机进行数据录入的口岸报关, 报关员只需填写一份报关单, 交指定的预录入中心, 将数据输入计算机。 在其他方式下, 按贸易方式的不同填制不同份数的报关单:
(1) 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贸易货物。
①进口: 打印四联, 除基本联外, 第四联为海关核销联;
②出口: 收汇的, 打印五联, 除基本联外, 第四联为海关核销联, 第五联为出口收汇核销联。
(2) 其他贸易货物。
①进口: 进口不需付汇的, 打印基本联; 进口需付汇的, 打印四联, 除基本联外, 第四联为退税联或出口收汇核销联;
②出口: 不需退税或出口收汇的, 打印基本联; 需退税或出口收汇的, 打印四联, 除基本联外, 第四联为退税联或出口收汇核销联。
三、 进出口货物查检
1. 海关查验概念
海关查验即验关, 是指海关接受报关员的申报后, 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进行实际的核对和检查, 以确定货物的性质、 原产地、 货物状况、 数量和价格是否与报关单所列一致。
2. 海关查验目的
海关查验, 一方面, 要检查申报环节中申报的单证及查证单货是否一致, 通过实际的查验发现审单环节不能发现的无证进出问题及走私、 违规、 逃漏关税等问题。 另一方面, 通过查验货物才能保证关税的依率计征。 因为对于进口货物税则分类、 适用税率的确定, 以及申报的货价, 海关是否予以接受, 都取决于查验的结果。 如查验不适, 税则分类及估价不当,不仅适用的税率可能发生差错, 且估价也会过高或过低, 从而使税负不公, 国家或进口厂商将蒙受损失。
3. 查验地点
海关查验货物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的进出口口岸码头、 车站、 机场、 邮局或海关的其他监管所进行。 为了加速验放, 方便外贸运输, 根据货物性质, 海关对海运进出口的散装货物(如矿砂、 粮食、 原油、 原木等)、 大宗货物 (如化肥、 水泥、 食糖、 钢材等)、 危险品和鲜活商品等, 结合装卸环节, 在作业现场予以验放。 对于成套设备、 精密仪器、 贵重物资、 急需急用的物资和 “门对门” 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等, 在海关规定地点进行查验有困难的, 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出申请, 海关核准后, 可以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的地点进行查验, 就地查验放行货物。 但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缴纳规费, 并提供往返交通工具、 住宿等方便条件。
4. 查验方法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主要采取彻底检查、 抽查、 外形查验等方法, 以强化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监管。 彻底查验是对货物逐件开箱 (包) 查验, 对货物品种、 规格、 数量、重量、 原产地、 货物状况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 抽查是按一定比例对货物有选择的开箱 (包) 查验, 并对开箱 (包) 查验的货物品种、 规格、 数量、 原产地及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报关单详细核对。 外形查验主要是核对货名、 规格、 生产国别和收发货单位等标志是否与报关单相符, 检查外包装是否有开拆、 破裂痕迹以及有无反动字样、 黄色文字图像等。
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后, 均要填写一份 《海关进/出口货物查验记录》, 货物查验记录由执行查验任务的海关官员填写。 验货记录一般包括查验时间、 地点、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名称、 申报的货物情况, 查验货物的运输包装情况 (如运输工具名称、 集装箱号、 尺码和封志号)、 货物的名称、 规格型号、 原产国别、 自然属性 (品质)、 新旧程度、数 (重) 量、 进出口时状态 (原材料、 半成品、 整件、 全套组装件、 全套散件或关键件等), 查验过程中存在的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提取货样的情况以及查验结论等内容。 查验官员和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在货物查验记录上签具全名。
5. 查验时报关人员职责
(1) 代表货主到场。
海关货主到场时,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应到达货物查验现场, 并按照海关的查验要求, 负责搬移、 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为了较好地完成这一任务, 报关人在代理报关以前, 对被代理报关的货物应有一定的了解, 对各种单证应进行初步的审查, 有不清楚或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应向被代理人了解或指出。 在海关查验现场回答海关人员提出的有关问题, 并配合海关做好反走私调查工作。
(2) 缴付规费。
海关根据所在地港口、 车站、 国际航空港、 国界通道和国际邮件交换站进出境货物、 旅客行李、 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的实际情况, 规定其监管区域。 在海关监管区域执行任务不收规费。 但若进出境货物的收、 发货人及其代理人要海关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域以外的地方 (如:货主的仓库、 工厂、 施工工地或铁路专用线、 专用码头、 专用机场等) 办理海关手续, 执行监管任务时, 应事先向海关提出申请, 经海关同意, 并按海关的规定缴付规费。 因此, 规费是海关超过监管区域向货主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 这既是对海关服务的报偿, 也具有一定的限制功能, 因为海关人员缺乏, 工作紧张, 不可能经常大量地派出人员执行分散的监管任务。
四、 进出口货物征税
1. 税则归类
按征收商品的流向分类, 关税可分为进口税、 出口税和过境税。
1) 进口税。 进口税是海关对进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 进口税是在货物和物品直接进入关境时征收, 或在国外货物和物品由自由港、 自由贸易区、 海关保税仓库中提出运往进口国的国内市场销售、 办理海关手续时征收。 进口税是关税中最重要的一种。
(1) 从我国进出口税则目录的税率栏目看, 有以下种类:
①最惠国税, 适用于与我国签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和地区 (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和地区) 进口的货物;
②协定关税, 适用于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进口的货物;
③特惠税, 适用于与我国签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④普通税率, 适用于从上述国家或地区之外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
(2) 按照差别待遇分类, 进口税又分为正税、 进口附加税、 差价税、 特惠税、 普惠制下的优惠关税。
①正税, 即一般进口税, 是按照税则法定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
②进口附加税, 是在特定情况下在对进口货物征收正税之外另行征收的一种进口税, 是一种临时性措施。 其目的主要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 维持进出口平衡, 防止国外产品在国内的倾销, 针对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的歧视性关税或待遇而实施报复等, 包括反补贴税、反倾销税、 紧急关税、 惩罚性关税或报复性关税等。
③差价税, 进口国按照国内价格和进口货物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目的是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 保护国内市场。 比较典型的是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所实施的差价税。
④特惠税, 指对从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 给予特别优惠的低税或免税待遇。
⑤普惠制 (GSP), 指发达国家根据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普惠制决议, 而给予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成品以普遍的、 非歧视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
2) 出口税。 出口税是海关对出口货物和物品所征收的关税。 目前,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不征收出口税, 因为出口税的征收会提高本国出口商品的成本, 削弱本国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不利于扩大出口。 但对本国的战略性物资或产品一般会征收出口税, 目的在于限制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 保证本国市场的供应, 或者是作为贯彻本国政治、 外交政策的一种手段。2003年我国海关对鳗鱼苗、 铅矿砂、 锌矿砂等37个税目的出口商品按照法定税率征收出口税, 对37个税目中的23个税目的出口商品实行暂定出口税率。
3) 过境税。 又叫通过税, 是对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 目前, 大多数国家对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只征收少量的准许费、 印花费、 登记费和统计费, 而不征收关税。
2. 税费缴纳
海关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 完税价格、 原产地、 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算纳税义务人应征的税款, 并在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给予纳税义务人。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并在白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或向签有协议的银行办理电子交付税费的手续。 纳税义务人向银行缴纳税款后, 应当及时将盖有证明银行已收讫税款的业务印章的税款缴款书送交填发海关验核, 海关据此办理核注手续。
五、 进出口货物放行
1. 征税放行
根据 《海关法》 第二十九条规定, 除海关特准的外, 进出口货物在收发货人缴清税款或提供担保后, 由海关签印放行。 进出口货物在进出口环节应缴纳的税费包括: 关税、 增值税、 消费税、 船舶吨位税等。
对一般进出口货物,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向海关办理完从申报到关税缴纳各环节手续, 海关在进口货物提货凭证或出口货物装货凭证上签盖 “海关放行章” 后放行, 海关放行也即结关。
在试行 “无纸通关” 申报方式的海关, 海关通过计算机将 “海关放行” 的报文发送给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和海关监管货物的保管人, 进出口收发货人或代理人从计算机上自行打印海关通知放行凭证, 凭其办理提货或装运货物。
2. 担保放行
(1) 适用条件。 根据 《海关法》 的有关规定,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 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 进出口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 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
实际业务中, 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货物和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 收、 发货人需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后, 才可准予暂时免纳关税。
但国家对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有限制性规定的, 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以及根据法律法规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 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2) 担保期限。 各种情况下的担保期限不一。 在一般情况下, 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否则, 由海关对有关进出口货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在特殊情况下, 在担保期限内申请延长担保期限的, 由海关审核确定适当予以延期。
(3) 担保形式。 担保的形式可以是提交保证金或保证函。 保证金是指由担保人向海关缴纳现金的一种担保形式; 保证函是指由担保人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提交的、 定有明确权利义务的一种担保文件。
3. 信任放行
实行海关稽查制度后, 海关对部分资信好的企业的货物在口岸进出口时直接放行, 事后一定时间内定期集中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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