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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做好招标工作,更好地优选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按照有关规定,我国工程建设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监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这些制度相互关联、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制度。

(一)项目法人责任制

为了建立投资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行为,原国家计委于1996年3月发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内容是明确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项目法人要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及建成后的生产经营实行一条龙管理和全面负责。

1.项目法人的设立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2.项目法人的职权

(1)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建设项目董事会的职权包括负责筹措建设资金;审核、上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提出项目开工报告;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项目总经理的职权。项目总经理的职权包括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选和确定投标、中标单位;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编制项目财务预算、决算;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工期和质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概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准);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拟定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

3.项目法人责任制与工程监理制度的关系

(1)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核心是要落实“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基本原则。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必然使项目法人面临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做好投资决策和风险承担工作。项目法人为了切实承担其职责,必然需要社会化、专业化机构为其提供服务。这种需求为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2)工程监理制是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基本保证。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可以依据自身需求和有关规定委托监理,在工程监理单位协助下,进行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有效控制,从而为在计划目标内完成工程建设提供了基本保证。

(二)工程招标投标制

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项目质量,自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第21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①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1.工程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2000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铁路、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商品住宅,包括经济实用住房;

6)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述五类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法律规定可以邀请招标和可以不进行招标除外。

2.工程招标投标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工程招标投标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监理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按规定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监理单位。通过工程监理招标,有利于建设单位优选高水平工程监理单位,确保建设工程监理效果。

(2)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工程招标投标制的重要保障。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做好招标工作,更好地优选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

(三)合同管理制

工程建设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生产过程,由于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化分工,许多单位会参与到工程建设之中,而各类合同则是维系各参与单位之间关系的纽带。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主席令第15号)明确了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以及包括建设合同、委托合同在内的15类合同,为实行合同管理制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1.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在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为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合同有:工程承包(总承包、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

(2)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者,也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部分任务委托给其他相关单位来完成,相应的合同有:工程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保险合同等。

2.合同管理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合同管理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时,需要与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需要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目标。合同管理制的实施,为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支持。

(2)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合同管理制的重要保障。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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