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特点、工程监理单位的选择空间及工程实施的急迫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招标方式,并按规定程序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招投标手续,接受相应的监督管理。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工程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向其发售监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从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中优选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过程。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等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监理任务。公开招标属于非限制性竞争招标,其优点是能够充分体现招标信息公开性、招标程序规范性、投标竞争公开性,有助于打破垄断,实现公开竞争。公开招标可使建设单位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投标人中选择经验丰富、信誉良好、价格合理的工程监理单位,能够大大降低串标、围标、抬标和其他不正当交易的可能性。公开招标的缺点是,准备招标、资格预审和评标的工作量大,因此,招标时间长,招标费用高。
2.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建设单位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工程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向其发售招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标准,从符合投标资格要求的投标人中优选中标人,并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过程。
邀请招标属于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为选择性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建设单位不需要发布招标公告,也不进行资格预审(但可组织必要的资格审查),使招标程序得到简化。这样,既可节约招标费用,又可缩短招标时间。邀请招标虽然能够邀请到有经验和资信可靠的工程监理单位投标,但由于限制了竞争范围,选择投标人的范围和投标人竞争的空间有限,可能会失去技术和报价方面有竞争力的投标者,失去理想中标人,达不到预期竞争的效果。
(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程序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一般包括招标准备;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组织资格审查;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召开投标预备会;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和定标;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程序。
1.招标准备
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准备工作包括确定招标组织、明确招标范围和内容、编制招标方案等内容。
(1)确定招标组织。建设单位自身具有组织招标的能力时,可自行组织监理招标,否则,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建设单位委托招标代理进行监理招标时,应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书面合同,明确委托招标代理的内容、范围和双方义务和责任。
(2)明确招标范围和内容。综合考虑工程特点、建设规模、复杂程度、建设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等因素,明确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范围和内容。
(3)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包括划分监理标段、选择招标方式、选定合同类型及计价方式、确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安排招标工作进度等。
2.发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进行发布。投标邀请书是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建设单位,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工程监理单位发出的参加投标的邀请。
招标公告与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建设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招标项目的数量;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内容。
3.组织资格审查
为了保证潜在投标人能够公平地获取投标竞争的机会,确保投标人满足招标项目的资格条件,同时避免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招标人应组织审查监理投标人资格。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
(1)资格预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的审查。只有资格预审中被认定为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的目的是排除不合格的投标人,进而减低招标人的招标成本,提高招标工作效率。
(2)资格后审。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审查因素、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资格进行的审查。
建设工程监理资格审查大多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进行。
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1)编制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既是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础。招标文件一般应由以下内容组成: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拟签订监理合同主要条款与格式,以及履约担保格式等;
5)投标报价;
6)设计资料;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2)发售监理招标文件。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内容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招标人澄清、说明或纠正。
5.组织现场踏勘
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的目的是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的情况,以获取认为有必要的信息。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和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潜在投标人对工程实施现场的地形地质条件、周边和内部环境进行踏勘,并介绍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自行负责据此作出的判断和投标决策。
6.召开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投标预备会,澄清、解答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后提出的疑问。所有的澄清、解答都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并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招标文件的书面澄清、解答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同时可以利用投标预备会,对招标文件中有关重点、难点内容主动作出说明。
7.编制和递交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递交投标文件,并根据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截止日期之前,可以撤回、补充或者修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8.开标、评标和定标
(1)开标。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派代表参加。开标时间、开标过程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要求和程序。
(2)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熟悉、掌握招标项目的主要特点和需求,认真阅读、研究招标文件及其评标办法,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编写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经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3)定标。招标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招标投标监督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场所公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原则和程序确定中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在15日之内按有关规定将监理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9.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构成文件签订工程监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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