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监理工程师责任的定义以及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①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②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③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另外,监理工程师并不是都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所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这也属于工作技能风险。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①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②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平,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互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也不能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
综上所述,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
(5)完善法律体系,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7)做好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做好维权举证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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