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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近外层组织协调的内容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监理实践证明,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因此,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尽管有预定目标,但建设工程实施必须执行建设单位指令,使建设单位满意。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发生质量事故时,要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1.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建设工程监理实践证明,项目监理机构与建设单位组织协调关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设工程监理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我国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思维,使得多数建设单位合同意识差、工作随意性大,主要体现在:一是沿袭计划经济时期的基建管理模式,搞“大业主、小监理”,建设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人员有时比工程监理人员多,或者由于建设单位的管理层次多,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干涉多,并插手工程监理人员的具体工作;二是不能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交给工程监理单位,致使监理工程师有职无权,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三是科学管理意识差,随意压缩工期、压低造价,工程实施过程中变更多或不能按时履行职责,给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带来困难。因此,与建设单位的协调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监理工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与建设单位的协调。

(1)监理工程师首先要理解建设工程总目标和建设单位的意图。对于未能参加工程项目决策过程的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项目构思的基础、起因、出发点;否则,可能会对建设工程监理目标及任务有不完整、不准确的理解,从而给监理工作造成困难。

(2)利用工作之便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宣传工作,增进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监理的了解,特别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各方职责及监理程序的理解;主动帮助建设单位处理工程建设中的事务性工作,以自己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的工作去影响和促进双方工作的协调一致。

(3)尊重建设单位,让建设单位一起投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尽管有预定目标,但建设工程实施必须执行建设单位指令,使建设单位满意。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不适当要求,只要不属于原则问题,都可先执行,然后在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式加以说明或解释;对于原则性问题,可采用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原委,尽量避免发生误解,以使建设工程顺利实施。

2.项目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的协调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目标的控制,以及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都是通过施工单位的工作来实现的,因此,做好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是监理工程师组织协调工作的重要内容。

(1)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应注意以下问题:

1)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严格按照规范、规程办事,讲究科学态度。监理工程师应强调各方面利益的一致性和建设工程总目标;应鼓励施工单位向其汇报建设工程实施状况、实施结果和遇到的困难,以寻求目标控制的有效办法。双方了解得越多越深刻,建设工程监理工作中的对抗和争执就越少。

2)协调不仅是方法、技术问题,更多的是语言艺术、感情交流和用权适度问题。有时尽管协调意见是正确的,但由于方式或表达不妥,反而会激化矛盾。高超的协调能力则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令各方面都满意。

(2)与施工单位的协调工作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与施工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施工项目经理及工地工程师最希望监理工程师能够公平、通情达理,指令明确而不含糊,并且能及时答复所询问的问题。监理工程师既要懂得坚持原则,又要善于理解施工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能够随时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解决问题。

2)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由于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的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因此,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的协调工作也十分复杂。监理工程师应采用科学的进度和质量控制方法,设计合理的奖罚机制及组织现场协调会议等协调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问题。

3)对施工单位违约行为的处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需要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当发现施工单位采用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采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立即制止外,还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遇到这种情况,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其权限范围内采用恰当的方式及时作出协调处理。

4)施工合同争议的协调。对于工程施工合同争议,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方式,协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协商不成时,才由合同当事人申请调解,甚至申请仲裁或诉讼。遇到非常棘手的合同争议时,可以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5)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监理工程师虽然不直接与分包合同发生关系,但可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直接跟踪监控,然后通过总承包单位进行调控、纠偏。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问题,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分包合同履行中发生的索赔问题,一般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涉及总包合同中建设单位的义务和责任时,由总承包单位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协调。

3.项目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工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因此,项目监理机构要与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需要建设单位的支持。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在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时,要理解和掌握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将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要邀请设计代表参加。发生质量事故时,要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按工作程序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更大的直接损失。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等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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