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前,应对施工区域内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如建筑物,道路、各种管线、旧基础、坟墓、树木等进行拆除、清理或迁移,确保安全施工。必要时,应进行工程施工地质勘探,根据土质条件、地下水位、开挖深度、周边环境及基础施工方案等制定基坑(槽)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施工支护方案。基坑(槽)施工支护方案必须经上级审批。基坑(槽)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施工支护的做法必须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
(1)当地质情况良好、土质均匀、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标高时,挖方深度在5m以内可不加支撑,这时的边坡最大坡度应按表31的规定确定。
表31 深度在5犿以内(包括5犿)的基坑(槽)边的最大坡度(不加支撑)
(2)当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或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底面且土质均匀时,土壁不加支撑的垂直挖深不宜超过表32的规定。
表32 不加支撑基坑(槽)土壁垂直挖深规定
(3)当天然冻结的速度和深度能确保挖土的安全操作时,深度4m以内的基坑(槽)开挖可以采用天然冻结法垂直开挖而不加设支撑,干燥的砂土应严禁采用冻结法施工。
(4)黏性土不加支撑的基坑(槽)最大垂直挖深可根据坑壁的重量、内摩擦角、坑顶部的均布荷载及安全系数等进行计算。
(5)基坑深度超过5m时,必须进行专项支护设计;专项支护设计必须经上级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6)人工开挖时,两个人的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并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方法。
(7)深基坑内光线不足时,无论白天还是夜间施工,均应设置足够的电气照明,电气照明应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有关规定。
(8)挖土时,要随时注意土壁的变异情况,如发现有裂纹或部分塌落现象,要及时进行支撑或改缓放坡,并注意支撑的稳固和边坡的变化。
(9)应先挖好上、下坑沟的阶梯设木梯,不应踩土壁及其支撑。
(10)用挖土机施工时,挖土机的作业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作业,且应至少保留0.3m厚的土不挖,最后由人工修挖至设计标高。
(11)在靠近建筑物旁挖掘基槽或深坑,其深度超过原有建筑物基础深度时,应分段进行,每段不得超过2m。
(12)载重汽车与坑、沟边沿距离不得小于3m;马车与坑、沟边沿距离不得小于2m,塔式起重机等振动较大的机械与坑、沟边沿距离不得小于6m。
(13)挖掘土方时,发现不能辨认的物品,应立即停止工作并上报有关部门,禁止擅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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