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脚手架杆件
(1)木脚手架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斜撑、剪刀撑、连墙件等应选用剥皮杉、落叶松木杆、横向水平杆应选用杉木、落叶松、柞木、水曲柳等,不得使用折裂、扭裂、虫蛀、纵向严重裂缝及腐朽的木杆。立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0mm,纵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0mm。
(2)竹竿应选用生长期三年以上的毛竹或楠竹,不得使用弯曲、青嫩、枯脆、腐烂、裂缝连通两节以上及虫蛀的竹竿。立杆、顶撑、斜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75mm,横向水平杆有效部分的小头直径不得小于90mm,搁栅、栏杆有效部分小头直径不得小于60mm。对于小头直径在60mm以上不足90mm的竹竿可采用双杆。
(3)钢管材质应符合Q235-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及严重锈蚀的材料。钢管规格宜采用ф235-A级标准,不得使用有明显变形、裂纹及严重锈蚀的材料。钢管规格宜采用ф48×3.5,也可采用ф51×3.0的钢管。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玛钢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他材料绑扎。
(4)同一脚手架中,不得混用两种质量标准的材料,也不得将两种规格钢管用于同一脚手架中。
2.脚手架绑扎材料
(1)镀锌钢丝或回火钢丝严禁有锈蚀和损伤,且严禁重复使用。
(2)竹篾严禁发霉、虫蛀、断腰、有大节疤和折痕,使用其他绑扎材料时,应符合其质量规定。
(3)扣件应与钢管管径相配合,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脚手板
(1)木脚手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板宽宜为200~300mm,两端用镀锌钢丝扎紧。材质不得低于国家二等材标准的杉木和松木,且不得使用腐朽、劈裂的木板。
(2)竹串片脚手板应使用宽度不小于50mm的竹片,拼接螺栓间距不得大于600mm,螺栓孔径与螺栓应紧密配合。
(3)各种形式金属脚手板,单块质量不宜超过0.3k N,性能应符合设计使用要求,表面应有防滑构造。
4.脚手架搭设高度
钢管脚手架中,扣件式单排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4m,扣件式双排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50m,门式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60m。木脚手架中,单排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20m,双排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0m。竹脚手架不得搭设单排架,双排架的搭设高度不宜超过3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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