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拆除工程开工前,应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操作规程和拆除规程施工组织设计。
(2)拆除工程的施工,应在项目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项目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规程,向参加拆除的施工人员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3)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将电线、输气管道、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等干线、通往该建筑物的支线切断或迁移。
(4)工人从事拆除工作时,应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构件上操作。
(5)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6)拆除建筑物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拆除某一部分时应防止其他部分倒塌。
(7)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8)拆除时利用的建筑物的围栏、楼梯和楼板,即施工人员的退路部分,应与整体拆除进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柱和横梁,要待其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载拆除后才可拆除。
(9)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取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采用推倒方法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的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得进行掏掘;
2)为了防止墙壁从掏掘方向倾倒,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推倒建筑物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离开被拆除物高度两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10)在高处进行拆除作业时,应设置溜放槽,使散碎废料顺槽溜下;拆下较大的沉重构件,应用吊绳或起重机械及时吊下运走,禁止向下抛扔,拆卸下来的各种构件、材料要及时清理。
(11)拆除易踩碎的石棉瓦等轻型结构屋面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应加盖垫板作业,防止高空坠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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