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竣工质量验收是施工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对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成果的全面检验,是从终端把关方面进行质量控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竣工验收的概念
(1)项目竣工。工程项目竣工是指工程项目经过承建单位的准备和实施活动,已完成了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并符合发包单位的意图,达到了使用的要求,它标志着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2)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建设环节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全面检验工程项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促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必然途径。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6)对施工项目竣工验收的解释为“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是承包人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工程内容,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的过程”。
(3)竣工验收的主体与客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有交工主体和验收主体两方面,交工主体是承包人,验收主体是发包人,两者均是竣工验收行为的实施者,是互相依附而存在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客体应是设计文件规定、施工合同约定的特定工程对象,即工程项目本身。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应严格规范竣工验收双方主体的行为。对工程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是确保我国基本建设项目顺利投入使用的法律要求。
2.竣工质量验收的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管理条例和办法。
(2)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3)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5)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6)其他相关文件。
3.竣工验收的条件
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1)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已经施工完毕。具体来说:
1)民用建筑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进行自检,不合格品已自行返修或整改,达到验收标准。水、电、暖、设备、智能化、电梯经过试验,符合使用要求。
2)工业项目的各种管道设备、电气、空调、仪表、通信等专业施工内容已全部安装结束,已做完清洁、试压、吹扫、油漆、保温等,经过试运转,全部符合工业设备安装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的要求。
3)其他专业工程按照合同的规定和施工图规定的工程内容全部施工完毕,已达到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质量验收合格,达到了交工的条件。
(2)有完整并经核定的工程竣工资料,符合验收规定。
(3)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确认的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工程施工完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按各自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签署了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4)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的证明及试验报告。
1)现场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水泥、钢材、砖、砂、沥青等)应有材质合格证,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的抽样试验报告。
2)混凝土预制构件、钢构件、木构件等应有生产单位的出厂合格证。
3)混凝土、砂浆等施工试验报告,应按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设计规定的要求取样。
4)设备进场必须开箱检验,并有出厂质量合格证,检验完毕要如实做好各种进场设备的检查验收记录。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4.竣工质量验收的要求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5.竣工质量验收的标准
(1)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发承包双方都具有约束作用。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具有强制性,合同的约束作用规范了发承包双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合格不得交付验收和使用。
(2)符合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合格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对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单位工程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的基本对象。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3)单项工程达到使用条件或满足生产要求。
(4)建设项目能满足建成投入使用或生产的各项要求。
组成建设项目的全部单项工程均已完成,符合交工验收的要求,建设项目能满足使用或生产要求,并应达到以下标准:
1)生产性工程和辅助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试运行合格,形成生产能力,能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其他环保设施、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系统已按设计要求配套建成。
6.竣工质量验收的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可分为分包工程验收、竣工预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三个环节进行。整个验收过程涉及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总分包各方的工作,必须按照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系统的职能分工,以建设单位为核心进行竣工验收的组织协调。
(1)分包工程验收。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并移交给总包单位。
(2)竣工预验收。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时,应由施工单位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7.竣工验收的备案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均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备案。
(2)备案部门在收到备案文件资料后的15日内,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工程,在验收备案表上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并将一份退还建设单位存档。如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3)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3)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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