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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经营亏损,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生效后,乡政府按约向金属压延厂移交了全部固定资产。压延厂确认后组织生产经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压延厂辩称因乡政府在企业核准营业执照时,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造成其账面亏损16万余元。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第88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

【相关法条】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以集体承包为主,小型、微利、亏损企业也可以实行其他承包经营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八十八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  情】

某乡人民政府与该县某金属压延厂在1998年1月31日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由金属压延厂承包乡政府下属企业某铜材厂。合同规定承包经营的形式为大包干,承包期间由承包方经营,每年定额向乡政府上交利润。合同生效后,乡政府按约向金属压延厂移交了全部固定资产。压延厂确认后组织生产经营。1999年10月,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年检时,将铜材厂的法定代理人变更为压延厂委派的驻厂负责人沈某。2000年压延厂经营至9月底,向乡政府提出终止承包经营合同,乡政府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压延厂赔偿亏损金额36万余元和应交付利润2万元,遭到拒绝,于是乡政府将压延厂告上法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压延厂辩称因乡政府在企业核准营业执照时,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造成其账面亏损16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被告方承包铜材厂,2000年未上缴利润,并发生严重亏损,同时1998年账面利润不实,多分取利润,被告负有违约责任。最后判决压延厂赔偿给付乡人民政府经济损失人民币36万余元及1998年不应分得利润人民币2万元。

【点  评】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乡镇企业承包经营是由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发展而来的,是目前农村较为普遍的一种企业经营形式。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建立乡镇企业承包关系的主要方式为乡镇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本案中被承包的铜材厂为乡人民政府管理的集体企业,由于没有集体组织,一般都由乡人民政府代理行使职权,因此,由乡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和第88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合同。压延厂在承包期内,2000年未上缴利润,并发生严重亏损,同时1998年账面利润不实,多分取利润,负有违约责任。另外,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变更由压延厂委派的驻厂负责人为铜材厂法定代表人是合法行为。而且,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与承包企业造成亏损没有因果关系,即使有关系也是承包方内部的问题,与履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无关。因此,压延厂辩称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造成其账面亏损16万余元的理由也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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