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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入股联营,手续合法应予维持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后李某与县禽蛋食品公司联合经营,建起了联营养鸡场。后李某与禽蛋食品公司因经营中的问题发生纠纷,禽蛋食品公司以李某用土地入股办联营企业是非法的、联营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解除联营合同。李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经营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承包的土地入股联营行为合法,联营合同有效。因此,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主张,联营合同继续履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第十二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案  情】

李某于1998年与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里的8亩水田,承包期15年。由于承包的水田地势较低,泥深水冷,作物的产量一直较低。2004年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双方就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县国土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后李某与县禽蛋食品公司联合经营,建起了联营养鸡场。后李某与禽蛋食品公司因经营中的问题发生纠纷,禽蛋食品公司以李某用土地入股办联营企业是非法的、联营合同无效为由,提出解除联营合同。李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经营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承包的土地入股联营行为合法,联营合同有效。因此,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李某的主张,联营合同继续履行。

【点  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联营企业是联营各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而形成的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各方的投资或提供联营的条件可以是资金、劳力、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及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作为投资入股的其他有形或无形财产。《土地管理法》第60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因此,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作为投资入股办联营企业的。

此外,《土地管理法》第15条和第12条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土地用途等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本案中,李某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就原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在县国土管理局办理了变更土地用途的手续后,才投资入股,其承包和使用土地的行为均是合法的。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联营合同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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