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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因扩建使用城市土地,未向规划部门申请属违法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区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因此,城市监督检查大队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的行为是合法的。该乡镇企业应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而该乡镇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便开槽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

【案  情】

某市近郊区一家乡镇企业为拓展其经营生产,与该村村委会协商,并报该镇政府同意,租借该村20公顷土地用来建设厂房。当厂房开槽施工时,被城市监督检查大队发现,立即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

【点  评】

《城市规划法》第2条、第3条规定,“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本案中的近郊区土地应属于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根据《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规划区的任何建设活动,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才能建设。建设厂房属于非农建设,虽村委会报镇政府同意,但未报经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属于违法建设。因此,城市监督检查大队责令其停工,听候处理的行为是合法的。

乡镇企业如需建设用地,应采取正确程序进行申请。根据《城市规划法》第31条、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该乡镇企业应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再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准备。而该乡镇企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便开槽施工,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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