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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违法转用农用地行为遭严肃查处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对违法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所得169.6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并责令违法当事人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本案中,村委会和某公司“以租代征”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

【相关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案  情】

2004年底,某市城郊某村委会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与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以每亩每年2000元的价格将该村450亩集体土地出租给某公司用于非农业建设,租期为30年,现已收取租赁费合计169.65万元。2005年初,该公司在租赁地块上开工建设物流货场,用于某钢管集团有限公司堆放钢管。2006年9月,该市国土房管局开始调查此事。经查,某公司所建物流货场实际占地面积为382.87亩,其中耕地380.8亩;该地块规划用地性质大部分为基本农田。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对违法双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出租集体土地所得169.65万元,处以违法所得5%的罚款,并责令违法当事人拆除在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点  评】

企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非法转用农用地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案中,村委会和某公司“以租代征”的行为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导致违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严格禁止和严肃查处“以租代征”转用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以租代征”,是指一些地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规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通过出租(承租)、承包等“以租代征”方式非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的行为。村委会和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相关规定而构成违法。

某公司将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项目建设行为属于非法占地。《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某公司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占用村集体土地建设物流货场的行为,属于违法占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第81条和第83条有关规定,市国土房管局对违法双方做出的处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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