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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死亡,继承人能取得合伙人资格吗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但小苗不同意傅某、张某二人的决议,要求取得合伙人资格。本案中小苗作为苗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苗某在汽车修理厂的财产份额,但能否取得该厂的合伙人资格,只能由傅某、张某二人决定。

【相关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二)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三)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案  情】

2004年4月,傅某、张某、苗某各出资10万元,在县城设立了一合伙企业东风汽车修理厂,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经三人合力经营,汽车修理厂的效益很好,不仅每人分得了不少利润,而且企业资本至2007年已增加到60万元。2007年10月苗某突发急病死亡。2007年11月,苗某的儿子小苗作为苗某的唯一合法继承人要求查阅汽车修理厂的账簿并声明要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傅某、张某二人协商决定退还小苗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并按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但小苗不同意傅某、张某二人的决议,要求取得合伙人资格。

【点  评】

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存有人身信任关系,因此,《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接纳他人入伙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继承人能否继承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依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被继承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能否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要视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其他合伙人的主观意志而定:若合伙协议约定不能取得或者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则继承人就无法取得合伙人资格;若合伙协议约定当然取得或者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则继承人就取得了合伙人资格。

本案中小苗作为苗某的合法继承人,有权取得苗某在汽车修理厂的财产份额,但能否取得该厂的合伙人资格,只能由傅某、张某二人决定。因傅某、张某、苗某三人签订的合伙协议并无此约定,傅某、张某不同意小苗参与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并决定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实际上就是依法使死亡的合伙人退伙。因此,小苗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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