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第一百二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 情】
某村农民张某与赵某两家为了耕作方便,在2007年11月双方自愿达成调换承包地的协议。2008年6月赵某反悔,双方遂产生纠纷。赵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承包方案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让或互换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虽然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没有按法定程序办理,因此应该认定协议无效。而张某认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换地行为合法。
【点 评】
张某与赵某互换承包地,从表面上看,互换的是土地,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我国《物权法》第128条明确规定允许土地承包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张某与赵某互换承包地的行为是合法的。
但双方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采用法定方式和程序。《物权法》第129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也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自愿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先签订合同,并到土地发包方进行备案,才能完成互换程序。需要注意的是,《物权法》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并不是强制性登记。只要当事人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自愿的,该流转行为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效力,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其互换行为的效力。但是,如果不进行变更登记,可能损害不知情的其他人,比如一方私自将承包地再次互换、转包、出租等。因此,法律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如果不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可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人不利。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人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变更登记比较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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