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案 情】
2007年5月,某县工商执法人员在对该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财务情况作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变更注册资本时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经查,该矿业公司于2006年7月经县工商局核准登记,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主营矿产品购销。2006年11月,该公司到工商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因《某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管理办法》要求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注册资金不能低于500万元,为顺利获得采矿许可证,矿业公司以借款的方式向某贸易有限公司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存入其账户中,同日某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随即又将该笔资金转回该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为掩盖事实真相,该公司开具虚假转账支票,转账500万元人民币至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据查明的情况,工商局最后对当事人做出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的处罚决定。
【点 评】
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如果公司是一个空壳,极易产生交易风险,损害交易对方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诚信公平的交易秩序。为此《公司法》第28条也做了相应规定。本案中当事人以借款的方式虚报注册资金,同时又以购销设备的方式开具虚假支票将资金汇出,企图蒙骗登记机关的检查,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违法行为。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对该公司做出的责令改正、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