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
《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五条:(五)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案 情】
2002年初,某农业种子有限责任公司从某集团种子公司购进进口加拿大紫花苜蓿种子2万公斤,总价值为27万元。同年3月1日起将种子投放在市场进行销售,获利8025元。当月某市工商局在检查中发现该批种子包装上只有外文标签,无中文标签。经查实,当事人通过邮寄的方式,邮寄用于进口紫花苜蓿种子的中文标签,但当事人提供的中文标签内容上无进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根据上述事实,该工商局对种子有限责任公司做出处罚:一、责令改正;二、罚款10000元。
【点 评】
本案中种子公司销售的种子中文标签无进口贸易许可证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违法。种子标签,是指种子经营者附加在自己经营的种子的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它是种子经营者对自己经营的种子所做的标识,也是种子使用者了解其种子类别、名称、来源、质量及使用方法等信息的说明书。根据《种子法》第35条的规定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种子公司提供的种子中文标签内容上无进口贸易许可证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违反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
工商局对种子公司种子标签违法行为的处罚是正确的。根据《种子法》第62条的规定,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工商局责令其改正和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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