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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公司违法经营农药,受到农业局处罚

时间:2024-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3月,某市农业局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某农资公司经营部违法经营农药产品,执法队对该经营部依法进行了检查。某市农业局向某农资公司经营部发出了《农业行政执法通知》,要求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和农药经营人员提供已查明的两种违法产品进货、销货的有关票据。某经营部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法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农药经营单位购进农药,应当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禁止收购、销售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无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和检验不合格的农药。

第三十三条:禁止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农药。

【案  情】

2005年3月,某市农业局执法队接到群众举报,某农资公司经营部违法经营农药产品,执法队对该经营部依法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其经营未标明农药登记证号的乙烯利农药产品和未标明生产日期的杀灭菊酯乳油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就地登记保存。某市农业局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经营部经营的40%乙烯利农药产品确实未经登记,经营的20%杀灭菊酯乳油农药产品虽在包装瓶上粘贴有一张标有“970139”字样的小纸条,但不能作为生产日期的标志。某市农业局向某农资公司经营部发出了《农业行政执法通知》,要求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和农药经营人员提供已查明的两种违法产品进货、销货的有关票据。但该经营部的负责人和农药经营人员始终未提供上述票据。后某市农业局对该经营部违规经营农药的行为按没收违法所得处理,对其作出责令停止经营已查出的无农药登记证号的40%乙烯利农药产品和未标明牛产日期的20%杀灭菊酯乳油农药产品,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决定。某经营部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点  评】

本案中经营部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20条和第33条的规定,某经营部的行为属于经营无登记证农药、标签残缺不清农药的行为,构成违法。

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和解释,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违法生产、经营的销售收入(即不考虑其生产、经营成本)。由于违法所得与违法情节直接相关,因此,很多农业法律法规都以违法所得为标准来确定罚款数额,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违法所得的数额就成为一个必须查明的问题。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40条“(一)未取得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擅自生产、经营农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已撤销登记的农药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生产、经营产品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农药产品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市农业局按无违法所得对经营部进行罚款5000元的处罚,是合法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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