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法定代表人显某也因涉嫌犯有偷税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案主要涉及企业违反账本管理规定,偷逃税款的处罚问题。本案中显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会计设立两套账本,用隐匿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显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因触犯刑法而被拘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案 情】
某县味精厂由农民显某等人承包后,成为国有民营企业。在利益的驱使下,显某指使会计人员设立两套账,将部分直接收取的货款及原材料转让收入、下脚料销售收入等记入另设的一套账簿中,企图隐匿应税收入,偷逃税款。后经人举报,该县国税局经过调查查明:该厂共偷逃增值税款44万余元,国税局做出处罚决定,味精厂补缴税款44万元及罚款7万元。企业法定代表人显某也因涉嫌犯有偷税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点 评】
本案主要涉及企业违反账本管理规定,偷逃税款的处罚问题。根据我国税收法律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接受税务机关的审查。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账簿、凭证,不得伪造变造或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上述账簿、凭证及其他纳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本案中显某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指使会计设立两套账本,用隐匿收入的方法偷逃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该企业应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显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因触犯刑法而被拘留,也符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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