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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抢生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商誉要赔偿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  情】

某县兽医站是富丽饲料厂“富丽”牌饲料的特约经销商,同县庆丰经营部通过间接供货途径也经营兽医站特约经销的饲料。为抢生意,庆丰经营部擅自以“兽医站”及“兽医站站长”名义,分别张贴标题为“富丽饲料大优惠”,内容为“302特级67元、302二级63元、304大猪57元”;标题为“特大喜讯”、内容为“富丽302特级67元;标题为“广而告之”、内容为“本站即日起议价供应富丽饲料!302号67元、二号料64元、304号57元,多购从优”的广告各一张,但广告中所说价格与兽医站的销售价格均不相符。兽医站认为庆丰经营部的行为损害其声誉,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活动,起诉于某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505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庆丰经营部以“兽医站”、“兽医站站长”名义发布的三则广告,内容有贬低原告商业信誉和内容不实的问题,扰乱了兽医站的正常经营,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庆丰经营部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判决庆丰经营部赔偿兽医站14345元。

【点  评】

本案中,兽医站是特定厂家的产品的特约经销商,庆丰经营部也经营原告方特约经销的产品,双方互为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依靠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来逐渐改变劣势地位,不能依靠不正当手段来改变其劣势地位。庆丰经营部假冒兽医站名义发出与其销售价格不符的价格广告的行为,直接故意地扰乱兽医站的经营活动,从而损害兽医站的商业信誉,其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所指的诋毁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兽医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侵害人对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害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对庆丰经营部做出赔偿兽医站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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