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仿照装潢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仿照装潢是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北风酿酒厂于1998年2月27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椭圆形金龙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为此北风酿酒厂以西陵酿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限于商标。本案中,西陵酿酒厂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西陵厂的不正当行为与北风厂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北风酿酒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西陵厂赔偿其经济损失。

【相关法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案  情】

北风酿酒厂于1998年2月27日在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椭圆形金龙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椭圆形金龙牌商标外,还印有“金龙大曲”这一特定名称。西陵酿酒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椭圆形文华牌。但是西陵酿酒厂为与北风厂争夺市场,按照“金龙大曲”的瓶贴装潢,除把金龙牌注册商标更换为文华牌注册商标,“金龙大曲”改为“银龙大曲”外,其余均仿照北风厂此酒装潢印制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从2006年3月到2007年4月,共生产白酒3万瓶,销售2万瓶,销售金额为10万元。

西陵厂的瓶贴装潢由于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北风厂的近似,造成消费者误认误购,西陵厂同时还在同一市场中,采用压价等手段与北风厂竞争,致使北风厂的金龙大曲酒滞销,客户与北风厂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给北风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北风酿酒厂以西陵酿酒厂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点  评】

我国《商标法》保护商标权,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专有专用的权利。商标权保护的范围限于商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看,与商标的规定有重合之处,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这是《商标法》力所不及的。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了更广泛、更有力的保护。

本案中,西陵酿酒厂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西陵酒厂首先在主观上有与北风酿酒厂争夺市场、进行竞争的故意,而且“金龙大曲”的瓶贴装潢,除把金龙牌注册商标更换为文华牌注册商标,“金龙大曲”改为“银龙大曲”外,其余均仿照印制,从而使自己的瓶贴装潢在设计构图、字型、颜色等方面与原告近似,并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误购。西陵厂的行为不仅造成北风厂“金龙大曲”酒滞销,客户与北风厂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而且致使北风厂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西陵厂的不正当行为与北风厂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北风酿酒厂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西陵厂赔偿其经济损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