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案 情】
吴某是某村农民,2005年9月14日,他到某市三轮车经销部购买了一辆农用三轮车,刚使用了5个月,三轮车就出现故障,吴某遂到三轮车售后服务部进行检修,工作人员为其更换了曲柱、凸轮柱及总承等,但售后服务部以车辆已过保修期为由,向吴某收取1840元的检修费。回家后,吴某查看三轮车说明书却发现所更换的配件均在保修期内,不应收取修理费用,但售后服务部又以吴某违规操作致使农用车出故障为由拒绝退款。吴某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该市某区工商分局市场工商所执法人员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责令三轮车售后服务部退还吴某1840元检修费用。
【点 评】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如产品或部件仍在说明书规定的保修期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即通常所说的“三包”。又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农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机三包有效期和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三包有效期自销售者开具购机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修理者处进行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合理的运输费等;符合本规定更换货、退货条件,农机用户要求换货、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给农机用户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依法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本案中三轮车售后服务部收取吴某检修费用的行为是错误的。
《产品质量法》40条还规定了“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在遇到销售者未执行“三包”规定时,可向相关质监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本案中,吴某正是因为向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投诉,得以纠正了售后服务部的乱收费行为,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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