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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有毒猪肉导致食物中毒,违反《食品卫生法》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病源是猪肉。中毒事故发生后,县防疫站派人到王某加工猪肉的场所进行调查。同时,王某还生产了禁止经营的食品,而且王某在卫生许可范围外从事猪肉加工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27条关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卫生法》第39条做出了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一)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案  情】

2000年4月14日,村民王某将猪头肉和猪下水约200斤煮熟后装入两个旧塑料编织袋内去各村销售。200多斤猪肉分别在六处售完。次日清晨,某村村民陆续发病,许多人相继到卫生院就诊。医生诊断为食物中毒,病源是猪肉。后王某得知猪肉有毒后,先到派出所报告,后为了减少受食物中毒影响的范围雇车去各点收肉并了解情况,追回小卖部所买猪肉40斤。中毒事故发生后,县防疫站派人到王某加工猪肉的场所进行调查。根据调查发现王某的加工车间脏乱,放食物制品的容器不洁,卫生许可证中无经营熟肉加工项目,猪肉中含有阿贡沙纳门氏菌且造成25人中毒,幸好全部治愈。县防疫站作出处罚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7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县防疫站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点  评】

根据《食品卫生法》第8条的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等设施;贮运、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等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而王某生产经营猪肉的加工车间脏乱,放猪肉食品的容器不洁,这些都是《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同时,王某还生产了禁止经营的食品,而且王某在卫生许可范围外从事猪肉加工也是一种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27条关于“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

本案中,县卫生防疫站的处理是合法公正的。对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的,《食品卫生法》第39条做出了明确规定。王某销售的猪肉共200斤,事故发生后,他及时报案并追回猪肉40斤,且中毒者经治愈无不良后果,能积极防止中毒事态的扩大,所以考虑到以上情节只对其罚款700元的处罚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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