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案 情】
1994年某市环保局同意章某在某县投资兴建养猪场,但规定整个环保工程竣工后,必须报市环保局派员检查核准才能试产。1998年8月,章某在防治污染设施未建成投入使用、未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开始购猪进行繁殖,并逐渐扩大规模,达2000头。在此期间,章某一直未完成防污工程,也未申请验收防污设施。2000年8月,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到章某的养猪场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行为后,环保局对章某做出了处以5万元罚款和责令章某停止养猪、停止引进新猪苗、两个月内将现在存栏的猪处理完毕的处罚决定。
【点 评】
本案中,市环保局对章某进行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项规定被称为“三同时”制度。章某未完成防污工程时便进行投产,违反了“三同时”制度。
《环境保护法》还规定,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而章某未向环保局申请进行防治污染设施验收,也属违法行为。
此外,环保局对章某做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防治污染设施没建成或没通过验收即投产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因此,环保局的处罚也是合法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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