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
从一般意义上看,人们所说的交通,通常是指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移动行为。《牛津字典》的解释:“交通”是指船舶、火车、航空器、行人等的移动行为。《柯林斯高阶英汉双解学习词典》也有相近的解释:“交通”是指船舶、火车、航空器等在两地间的移动行为,包括人和货物的运输。有些字典或文献会在这些主体的移动加上特定的状语,如某一区域、街道、空中通道、水上航线等,表明交通需要一定空间或场所作为其移动空间的限定,但这并没有进一步拓展其涵义。对此,我们可将其理解为狭义的交通。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给交通赋予了更多、更广涵义。《辞海》的解释:“交通”是各种运输和邮电通信的总称。该定义不仅涵盖了各种运输,还涉及邮电和通信方面内容,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广义上的交通。然而,该定义描述过于笼统,体现不出交通的动态特征。而且,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的通信方式等出现了革命性的发展,“邮电通信”已无法体现出网络、卫星及其他无线电通信等新的更丰富的涵义。通过比较分析,广义的交通可定义为:“指人、物、信息在空间位置上的移动。”
本书研究的“交通海权”中的“交通”特指“海上交通”,从广义上讲,应包括海洋空间及其上空的人、物、信息的移动。但本书所研究的“海上交通”属于狭义的交通范畴,不涉及信息通信和空中交通相关权益问题。本书重点研究的是船舶、设施及相关人员在海上的移动,以及与这些移动紧密相关的,诸如水域环境、通道及船舶、设施移动过程中伴随的航行、停泊和作业(包括水上、水下作业)等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内关于“海上交通”的定义可见于大连海事大学1993年出版的《海上交通工程》一书:“指定区域内船舶运动的组合与船舶行为的总体”。但将海上交通的主体限定于“船舶”似乎有点过于狭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海安法》”)第2条规定:“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设施和人员的航行、停泊和作业等行为都属于海上交通行为的范畴。虽然《海安法》所指的“沿海水域”存在法律适用的地缘范围问题,但其对“海上交通”所调整的客体的限定已非常明确。因此,我们认为,“海上交通”是指船舶、设施及其人员在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行为。
根据《海安法》第50条的规定,这里所说的“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作业”是指在沿海水域调查、勘探、开采、测量、建筑、疏浚、爆破、救助、打捞、拖带、捕捞、养殖、装卸、科学试验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
(2)海上交通管理
对于海上或水上交通管理,《海安法》中并未给出明确的定义,在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公约中也未涉及海上交通管理或船舶交通管理的概念,仅在《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提出了船舶交通服务(Vessel Traffic Service)的概念。并且国际海事组织在A.857(20)号决议中给出了船舶交通服务的定义:“由主管机关提供的,旨在提高船舶交通安全与效率以及保障环境的一种服务。”国内有些学者也曾对船舶交通管理(Vessel Traffic Management)给出了定义:“通过监控、整顿船舶交通,建立良好的交通秩序,协助船舶航行,减少海难事故,特别是船舶碰撞、搁浅、触礁这些船舶交通事故的发生,从而保证船舶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和社会环境,提高船舶交通的效率”[1]。但这一定义明显忽略船舶交通所依赖基础条件——航路或航行水域的管理。据研究,“交通管理”的概念最初见于道路的交通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用行政管理手段和科学管理方法,对城乡道路的建设、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运输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2]。1983年世界交通工程师协会《会员指南》的定义:交通工程学是运输工程学的一个分支,它涉及道路的规划、几何设计、运营和道路网、终点站、毗邻地带以及道路交通与其他运输方式的关系。从这两个定义中可清楚看出,交通管理包括对交通行为及道路规划、建设的管理。相应的,海上交通管理也应包括对海上交通行为及航路或水域环境规划、设计的管理。
结合上述分析,海上交通管理可定义为:主管机关为保障航行安全、增进航行效率、保护海洋环境,运用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对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行为及其赖以航行的水域等进行规划、设计和管理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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