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由此就产生了位于公海的大陆架,而沿岸国基于对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也会影响到其上方水域的交通海权。综上,从海洋的区域范围上划分,交通海权可分为内水交通海权、领海交通海权、毗连区交通海权、专属经济区交通海权、公海交通海权和特殊区域交通海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同时还提出了大陆架、国际通航海峡、群岛海道等特殊区域概念,并且规定了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区域享有不同的海洋权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的规定,大陆架是指沿岸国的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最远可以延伸到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取小者);由于专属经济区之外便是公海,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范围也不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200海里。由此就产生了位于公海的大陆架,而沿岸国基于对大陆架所享有的主权权利,也会影响到其上方水域的交通海权。此外,由于国际通航海峡、群岛海道一般位于沿岸国的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只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联合国为和平利用海洋的目的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了特殊的航行权利,而大陆架于200海里以内的范围适用于专属经济区的水域规定,为此,本文将此三种区域都归在特殊区域的范畴。综上,从海洋的区域范围上划分,交通海权可分为内水交通海权、领海交通海权、毗连区交通海权、专属经济区交通海权、公海交通海权和特殊区域交通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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