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一章的分析,主权国家根据其在海上交通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可分为沿岸国、船旗国和港口国。由于船舶也俗称为一个国家的“移动领土”,因此不管在任何水域范围之内,船旗国均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享有管辖权。而当船舶自愿位于一国港口或岸外设施时就产生了港口国管辖的问题。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8条关于港口国的执行的规定,当船舶自愿位于一国港口或岸外设施时,该国可对船舶违反现行国际规则和标准的规定在其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外的任何排放行为实施调查,并可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形下,提起司法程序;如果应事故发生地国、船旗国或受违章排放行为损害或威胁的国家请求,或者违反行为已对或可能对其本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造成污染,该国还可对于在另一国内水、领海或专属经济区内发生的违章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并提起司法程序。除此之外,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港口国的其他权利由港口所在水域决定,可参考沿岸国的权利执行。从上面分析看,主权国家所扮演的这两种角色中,船旗国的管辖权与水域范围无关,而与船舶是否悬挂其国旗有关。而港口国权利则当船舶自愿靠港时才产生,以这个角色的权利与沿岸国的权利多有重叠,只多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18条关于港口国的执行所规定的权利,因此仅在本部分开篇作必要说明,不再进行专题论述。
与此同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经修订的《1974年SOLAS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简称《1979救助公约》)均规定了对遇险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义务。根据国际惯例,人命救助已是一项国际公认的义务,完全不受水域位置的限制,并且对沿岸国主管机关和任意第三方船舶均适用。当人命救助需要时,沿岸国主管机关还可要求在事故船附近行驶的船舶前往救助,并且有关船舶只要无特殊理由,均应予前往救助。因此,救助既是一种义务,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变为一种权利。至于如何使用,全在于各主权国家自身,在此仅作简单介绍,也不作进一步分析。
下面重点按水域划分分析各国在不同海洋区域所享有的交通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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