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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酝酿海洋管理制度的改革,完善交通海权法律体系

时间:2023-10-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日本也积极调整海洋战略,制定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构建综合型交通海权法律体系。该法的生效,扩大了日本海上自卫队实行海上警备行动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日本海上自卫队可依据此法,对从事海盗行为的其他国家的船舶实行管辖或制裁,从而保护他国船舶或载有他国国民的船舶,而不再仅限于保护本国船舶或载有本国国民的船舶。

随着交通海权战略的调整,近年来美日等西方海权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新时期交通海权维护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开展交通海权战略研究,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完善交通海权法律体系。如美国于2001年7月通过了《2000年海洋法令》,授权美国政府成立海洋政策委员会,制定新的海洋政策,这项法案提出了制定国家海洋政策的新原则,即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原则,提高人类对海洋环境保护的意识原则,加大技术投资和能源开发原则等,这是美国全面系统地审议国家的海洋环境问题,以促进国家制定真正有效和具有长远效益的海洋环境保护策略的一次努力[5]。2004年,海洋政策委员会提交了《21世纪海洋蓝图》。同年,美国的智库皮尤委员会提交了《规划美国海洋事业的航程》,在对过去美国海洋管理工作全面总结和评价的基础上,提出关于美国新的国家海洋战略的建议。同年9月,小布什政府公布《美国海洋行动计划》。2007年,小布什政府发布《美国海洋行动计划执行最新方案》。在这些计划的基础上,2009年9月,奥巴马政府颁布《美国政府部门间海洋政策工作组中期报告》,逐步建立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海洋综合管理机制。

美国海岸警卫队也根据奥巴马政府指令,确立了六项优先任务,来应对新的挑战和威胁,维护海上利益。其中第一项任务就是加强美国海洋管理制度。强调与国土安全部、海上利益相关者和国际组织等共同努力,建立一整套完善的海洋管理制度,支持美国的海洋政策和目标。

近年来,日本也积极调整海洋战略,制定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构建综合型交通海权法律体系。2007年,日本制定了《海洋基本法》,以法律形式对日本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的明文化和合法化,标志着日本实现了由“海岛国”向“海洋国家”的战略转变。该法设立了由首相主持的海洋政策本部,设置了海洋政策担当大臣,统一协调和统领日本海洋要务。该法授权政府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防范他国侵害本国专属经济区等海洋主权。日本《海洋基本法》重视远海“离岛”的保护,并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保护起着关键的作用。在海洋安全方面,2007年4月,日本通过了《海洋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该法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60条的规定,设定其海洋建筑设施的500米范围以内为安全地带,以此确保海洋构筑物安全及其周边海域船舶的航行安全。《海洋构筑物安全水设定法》的实施,为日本在东海“中间线”附近实施海洋调查活动以及海底资源开发提供了法理上的支撑。与此同时,日本还完善了领海的法律法规。2008年6月,日本通过了《领海等区域内有关外国船舶航行法》,以期在该法建立的基础上,对日本领海及内水内航行的外国船舶实行管辖,从而确保日本领海及内水水域的安全。日本关于海洋安全的立法不仅仅局限在国内水域及周边海域的范畴,同时也涉及国际海域的层面。为应对索马里海盗行为,确保日本海上通道的安全,于2009年6月通过了《应对海盗法案》,以该法案为基础的《处罚与应对海盗行为法》也于同年7月生效。该法的生效,扩大了日本海上自卫队实行海上警备行动的保护对象的范围。日本海上自卫队可依据此法,对从事海盗行为的其他国家的船舶实行管辖或制裁,从而保护他国船舶或载有他国国民的船舶,而不再仅限于保护本国船舶或载有本国国民的船舶。此外,该法的生效也扩大了日本海上自卫队的权利行使范围,即在对实施海盗行为的船舶提出停止命令时可使用武器,而不再仅限于在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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