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海权发达国家一般都高度重视交通海权执法体制的建设,确保其交通海权权益的维护。一是有明确的法律授权。为了确保交通海权主管机关的执法权力,做到有法可依,大多数西方海权发达国家都为其交通海权主管机关颁布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的《海岸警卫队法》、日本的《海上保安厅法》、澳大利亚的《澳大利亚海事局法》、英国的《1925年海岸警卫队法案》以及欧盟的ERIKAⅡ法令(成立了欧洲海上安全局)。美国的《海岸警卫队法》详细规定了海上执法机构的隶属关系、职能任务、队伍性质和机构设置事项,赋予海岸警卫队在海上行使抓捕海上犯罪嫌疑人、登临可疑海上船艇实施人员检查,核查船载物品,追捕逃逸快艇,甚至还规定了海岸警卫队可以直接登临美国海军的军舰实施检查的权力等,从立法上明确了海岸警卫队作为美国海上执法主体的地位,为美国海岸警卫队独立自主行使执法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日本《海上保安厅法》则规定,海上保安厅官员在履行职责时,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对船舶进行登临检查,命令船主或者代替船主指挥船舶的人出示船舶文件。由此可见,日本对船舶的执法不是依据国际法规则中“具有合理的怀疑”,而是“在必要时”,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执法条件也非常宽泛,显现出日本的海洋执法具有主动性、强硬性和扩张性的特征。由此可见,日本通过制定《海上保安厅法》,有效拓展了其交通海权主管机关的执法权力,为有效维护其管辖海域的交通海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二是高效统一的执法机构。目前西方海权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一支职责相对统一、高效的海上执法机构,如美国、瑞典、加拿大这些国家都有海岸警备队,日本有海上保安厅等。这些海洋执法管理机构有承担各自国家绝大多数交通海权管理的职责,从而有效地开展海上执法活动,维护交通海权权益。如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是美国海上主要的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在美国管辖海域执行国内相关法律和有关国际法,主要包括:禁毒、禁止非法移民、海洋资源保护、执行渔业法等。此外,海上安全管理和海上交通管理也是美国海岸警卫队的重要任务,其担负了大量的海上执法活动。从美国海岸警卫队的任务可以看出,其职能覆盖了相当于我国海军、海警、海监、海事、渔政、海关、环境保护等部门的大部分业务,它既是军队,又同时拥有广泛的国内法执法权,不但可以执行本部门的相关法律,还可以执行其他部门的法律规范,是一支海上综合执法队伍,能够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诸如登临、检查、逮捕等防污染海权。虽然,国家政治体制不同,各国的海洋环保管理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但是,其中也能够找到一些共性的经验。首先,建立一个负责指挥调度的协调机构是必不可少的;其次,海洋执法管理机构的相对集中性更有利于协调工作的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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