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拓展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处理共同关心的问题。如海上防污染合作、防范恐怖分子从海上袭击、海上搜救、保障海洋自由航行和海上航线安全、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国际人道主义援助等。可考虑与有关国际组织签署交通海事协议,简化与各国间海事行政执法船互访的程序和规定,同相关的职能部门建立直接联系。具体而言:
一是参考北海和波罗的海沿岸国家所形成的合作机制,建议就海洋污染防治方面,加强与东盟十国和日本、韩国等邻国就海洋污染防治方面探讨建立具有地区特色和符合各方利益的污染防治机制,应对诸如海洋生态环境恶化、油污污染等非传统安全问题,共同抵御海洋污染灾害风险。
二是加快同周边国家建立发生紧急事故后的应急合作制度。我国同日、韩等其他周边国家已有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但大多属于日常的环境保护合作项目,缺少紧急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合作制度,这对于自然灾害和油污事故频繁发生的亚洲各国来说是极不适宜的。建议同周边国家加快建立海洋环境危害及时通知、协商机制,建立信息交换和情报交流制度。
三是坚持能源主权原则,积极参与国际反恐合作,在国际能源安全法律体制的构建中充分行使主权。一方面,加强自身能源法制建设,增强参与国际合作的意识,提高中国参与国际机制的法律水平。在面对能源安全可能遭遇的恐怖袭击上,健全和完善有关法律,为打击恐怖活动提供更加完备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以国际通行规范拓展利益空间,积极参与新的国际规则建立和危机处理。
目前我国能源海外安全的瓶颈在于马六甲海峡的通行安全。对此,可以通过积极参与海峡通道的规划、建设与维护,确保石油运输通道的安全与畅通。此外,海上能源通道反恐还涉及领海无害通过,群岛过境通行,以及国际海峡通行等相关规则的界定和国际司法合作制度,对于大多数国家长期以来特别关注的这些问题,也应成为我们今后关注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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