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适应交通海权“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3条所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使用国和沿岸国进行合作。一是战略通道保障。二是在海上安全领域,施行政治保障、军事支持。一方面支持海峡沿岸国在打击海盗和反恐领域的合作机制,阻止海洋强国的直接军事介入;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多边安全合作对话,利用海峡沿岸国希望大国互相制衡的心理,在海峡安全合作问题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三是建立全球海上战略支撑网络。
适应交通海权“走出去”战略,充分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3条所规定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使用国和沿岸国进行合作。
一是战略通道保障。在海峡使用国合作义务问题上,我国应从一个地理不利国和国际海峡使用国的立场出发,积极、主动的参与新规则的制定。
二是在海上安全领域,施行政治保障、军事支持。一方面支持海峡沿岸国在打击海盗和反恐领域的合作机制,阻止海洋强国的直接军事介入;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多边安全合作对话,利用海峡沿岸国希望大国互相制衡的心理,在海峡安全合作问题上获得更多的发言权。
三是建立全球海上战略支撑网络。通过与海上重要通道所属国家在政治、经济、外交和国际交往方面的联系,增强双方合作意愿,增进双方互信,在技术、安全、法律等方面加强协作;依托目前我国港口企业、航运公司、货运公司在国外经营的大量码头和岸线资源,以区域为单位适当布局,建立航空、海上和陆地快速反应机制,应对海上突发事件;考虑在南沙建设海上搜救基地,配置一定的执法力量,以保障航行安全、提供人命救助为手段,既体现人道主义,又体现国家管理和服务的实际存在,营造良好国际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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