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现代农产品流通交易制度创新
中国现代农产品流通的交易制度主义有以下几种: 对手交易制度、 拍卖制度、 预定制度和其他交易制度等。 其中, 对手交易制度和拍卖交易是目前最常用的两种较为传统的交易方式, 而预定制度是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追求的创新交易制度。
(一) 主要交易制度解析
1. 对手交易制度
传统农产品流通主要采用的是传统的交易制度——对手交易。对手交易, 是指买卖双方面对面的议价交易, 又叫 “集贸式交易”,往往以车辆为载体, 在收集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之后, 由农民组织或中介商向批发市场发货, 再由市场内流通主体之间的交易方式决定价格。 这种交易方式操作灵活, 对产品质量无统一要求, 是传统批发市场采用的主要交易制度, 但是存在交易成本高、 成交效率低、 议价过程耗时长等缺点。 因对手交易会使市场内流通主体与发货者之间反复协商, 耗时久, 在此期间市场内堆放的大量商品常常会产生新鲜度下降, 甚至腐败等情况。 因此, 在这种交易制度下不能进行快速交易, 对发货者 (农民) 非常不利。
对手交易根据交易主体不同, 分为交易双方规模相当的对手交易、 以配送中心为主体的对手交易和以超市为主体的对手交易等。
2. 拍卖制度
拍卖是一种公开销售制度, 能提高交易的公正性与透明性, 通过拍卖可在短时间内交易很多物品, 最终拍卖成交价格是所有拍卖参与者提供的价格中最高或最低的那一个。 拍卖制度是卖方与采购者之间常用的竞争定价制度, 要求使用该种交易制度的农产品流通市场拥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较先进的配套设施和较严谨的市场体制, 其特点是产品信息完全公开, 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 交易费用较低, 交易效率较高等。
采用拍卖制度的农产品交易流程为: 首先, 农民或中间商将产出的农产品运送到批发市场; 然后经过专门的拍卖者拍卖, 将这些农产品售卖给提供最高价格的批发商。 批发市场法人通过拍卖将委托管理的农产品分配给中间批发商; 中间批发商以中标价格购买后, 将产品发货给大宗消费者、 批发商、 零售商或餐厅、 食堂等。中间批发商承担了将农产品配送到零售商的流通职责。
根据拍卖价格, 可将拍卖制分为向上拍卖和向下拍卖。 向上拍卖是指把希望价格从最低提示到最高, 没有提示更高价的人时决定拍卖价格的方式; 向下拍卖是指卖方首先提示最高价格, 如果没有买方, 就降低价格, 然后再决定价格的方式。 向下拍卖的特点是不能一直提示, 只有一次性呼价的机会。 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采用的拍卖方式一般是向下拍卖, 又称为价格下行式或荷兰式, 如果被拍卖的是多单位的项目, 则不会无底线地一直向下喊价, 而会在拍卖过程中将价格持续到某一特定点, 在此价格上总需求量等于固定供应量。
3. 预定制度
预定制度是指农民或发货者将农产品委托给市场批发商, 批发商再进行买卖的交易方式。 预定制度不同于中国传统农产品流通使用的对手交易制度, 是一种创新交易制度。
在预定制度下, 市场批发商与农民或发货者在将农产品出货前, 按照互相协作的原则来决定买卖价格和委托价格、 中介费用,这样不但可以保持农产品的新鲜度, 而且可使农民预测出货数量。为了从农民、 包装中心、 农民组织等处持续获得需要的农产品, 市场批发商提前与这些组织协议好价格、 条件等。 在决定最终产地与价格的时候, 优先考虑消费者的需求和生产量。
4. 其他交易制度
其他交易制度包括电子远期合约交易制度、 质押交易制度和网络交易制度等, 它们随着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建设也逐渐得到了应用。
(二) 预定制度与拍卖制度的区别
1. 影响价格的因素
预定制度下价格的高低不随拍卖参加人数涨落。 预定制的优点是在货物运送到批发市场之前, 市场批发商已经提前与农民协议好买卖价格与数量, 虽然不能像拍卖制那样将货物迅速分散, 但是能够稳定、 持续地运送与分散。
2. 设施与技术因素
与能迅速处理货物的拍卖制不同的是, 预定制在市场内部或市场外部保有加工及包装设施、 仓储仓库。 市场批发商根据消费者需求, 在这些设施与仓库等处实施产品化活动来提高商品的附加值,特点是灵活运用如农产品包装等收获后管理技术。
3. 支持设备因素
预定制交易方式需要的支持设备与设备简易的拍卖制不同, 还需要储存、 加工、 搬进、 搬出等的流通设施的支持。
二、 多样化交易方式与现代化技术服务
根据国外经验, 对于大宗农产品, 由于易储存和运输、 交易量较大, 且易于标准化, 其品质易于鉴别, 适合采用期货交易的方式, 这种价格形成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抵御风险, 降低不确定性,保护农民的利益; 花卉、 果蔬等易腐生鲜农产品比较适合采用拍卖等交易方式, 随着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发展, 招投标、 网上交易、 直销、 电子出价系统等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拍卖交易方式作为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是目前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中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 在中国, 以对手交易方式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仍然占据主导地位。 相比较而言, 拍卖交易方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可以有效降低交易费用
传统的 “一对一” 对手交易透明度不高, 各批发市场之间处于相互独立状态, 交易主体对农产品的价格缺乏足够的信息, 因此需支付高昂的信息成本, 难以找到有效的方式降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交易费用。 采用拍卖交易方式, 通过买方对同一批产品实行集中竞价交易, 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基本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有效价格, 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价格产生过程的公开、 公平、 公正。交易者不仅可以减少对商品质量、 数量等信息的搜寻成本和省去反复谈判、 讨价还价的时间, 而且可以实现产品的最大价值, 因而最终可以有效降低农产品交易费用。
(二) 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交易效率
传统的对手交易方式下, 交易分散, 无法通过交易次数的集约化和商品储存的集中化来实现规模经济并提高交易效率, 交易双方的约束软化, 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培育市场主体。 由于拍卖交易具有快速批量进行的特征, 能够有效地提高效率。 在高度商品化的拍卖制下, 拍卖市场每天都会将当天的拍卖信息反馈到生产者和经营者手中, 以便于生产者根据拍卖信息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 生产规模及上市时间,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小生产与大流通之间的矛盾,更好地发挥批发市场调节供求、 优化资源配置的经济功能。
批发市场的提供方应该在组织商品流通方面提供完备的服务,不但要为买卖双方提供好交易场所, 而且还应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从发达国家来看, 其市场功能都非常齐全, 充分考虑到上、 下游客户及政府和社会公众等各方经营和生活的需要, 并在延伸服务上大做文章, 既方便了客户, 又有效地促进了生产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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