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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与环境责任

时间:2023-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如 “岗位责任” “尽职尽责”, 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如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赔付责任” 等。前两种责任被称为积极责任, 后一种责任被称为消极责任。在消极责任中, 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 违反道德准则的道德责任, 不遵守或破坏纪律的违纪责任, 也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责任。其一, 把责任理解为一种后果, 将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尤其是不利后果。

从三个角度对 “责任” 一词进行解析。

在英文中, “责任” 可以被译成responsibility, duty, liability, culpability。 其中 “responsibility” 可被解释为 “责任、 责任感、 负担、 职务、 任务、 能力、 可靠性”; “duty” 可被解释为 “义务、 职责、 责任”; “liability” 可被解释为 “责任、 义务、 负担、 不利、 缺点、 负债、 赔偿责任”; “culpability” 则被解释为“应受处罚”。 虽然这些单词都有 “责任” 的意思, 但侧重点不同。 如 “duty”的责任更多是来自道德或伦理的考虑, 这种责任更多是一种道义; “liability” 在表示责任时常与 “legal” 连用表现法律责任, 指依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不利后果或惩罚。 其中 “responsibility” 最为常用, 意味着有能力履行义务, 含有 “可以承担” 之意。

在古汉语中, “责任” 同 “责”, 是一个语义丰富的概念。 据 《辞源》 《辞海》 等权威辞书摘引, “责” 至少曾以六种意义出现过:1.求, 索取;2.要求,督促;3.谴责、 诘问、 责备;4.处罚, 加刑;5.责任、 负责;6.所欠的钱财,与 “债” 通用。

在现代汉语中, “责任” 有三种互相联系的基本词义。 (1) 分内应做的事。如 “岗位责任” “尽职尽责”, 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角色义务。 每个人都在社会中扮演一定的角色, 相应地也就必须而且应当承担与其角色相对应的义务。(2) 特定的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 发展、 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的助长义务。如 “担保责任” “举证责任”。 (3) 因没有做好分内的事情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 如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赔付责任” 等。 前两种责任被称为积极责任, 后一种责任被称为消极责任。 在消极责任中, 有违反政治义务的政治责任, 违反道德准则的道德责任, 不遵守或破坏纪律的违纪责任, 也有违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责任。[1]

根据责任的形式, 可以将其分为道德责任 (伦理责任)、 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 所谓道德责任, 按照 《中国大百科全书》 定义是指人们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所应该选择的道德行为和对社会或他人所承担的道德义务。 政治责任是指在政府领域中表现出来的责任, 一般与公共权力相对应, 并以对公共权力的期待和对公共权力的怀疑为逻辑基础。 政治责任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作所为必须合理、 合目的性 (即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其决策 (以政策法规、 规章、 行政命令等方式体现) 必须符合人民的意志与利益。 如果政府决策失误或行政行为有损于国家与人民的利益, 虽则未必违法, 不受法律追究, 却要承担政治责任。[2]法律责任的内涵较为复杂, 因为每部法律都是围绕法律责任的依据、 范围、 主体、责任的认定、 责任形式而展开的。 但由于 “责任” 一词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加之 “责任” 一词在法律文献中时常被按照不同的语义来使用, 这就使得法律责任的界说显得十分困难, 以致在法学界尚没有一个能被所有人接受并能适用于一切场合的法律责任定义。[3]

对于法律责任的认识, 有这样几种观点。 其一, 把责任理解为一种后果, 将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尤其是不利后果。 这也是最普遍的观点。 其二, 将责任看成一种特殊的义务, 即由于不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而在法律上引发的一种新的义务, 即第二性义务。 其三, 把责任视为一种制裁。即法律责任就是指 “处罚” 及 “惩罚”。 这几种观点从不同角度提示了 “法律责任” 的属性。 归纳认为, “责任” 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 社会主体应当实施的与其身份相适应的行为的内在需求; 第二, 社会主体依据相关的规范在违反第一层面上的责任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

在复杂的环境问题中, 简单思维是危险的; 在长久的环境危机中, 当前思维是短浅的。 环境污染影响的空间性之远、 时间性之久超出我们现有的想象。 此外, 伴随环境问题出现的还有人体健康、 社会稳定、 公共安全, 以及其衍生出来的社会危机、 政府公信力、 腐败、 价值观等问题。 新形势下, 在 “坚持绿色发展, 着力改善生态环境” 的进程中, 要加大环境治理力度。 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 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形成政府、 企业、 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4]以下以政府、 企业、 公众作为三大责任主体, 探求环境责任的承担与履行。

[1] 张文显: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20页。

[2] 郭道晖: 《法的时代精神》, 长沙: 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

[3] 张文显: 《法理学》, 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121页。

[4] 2016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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