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环境的交往是最为密切和频繁的。 在环境法中, 企业是政府环境管理的主要对象。 目前, 我国的企业在环境责任承担方面, 大多仍处于被动状态, 经常是在政府和社会的压力下、 产业链中合作方的压力下才考虑环境责任的承担问题, 看不到承担环境责任能给企业带来效益或竞争力。[1]20世纪60年代开始,由于人类生存环境的不断恶化, 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兴起, 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逐渐成为共识。 随着环境保护运动蓬勃发展, 各级政府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倡导, 公众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 环境保护成为人类维护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自觉行动。 企业也开始将环境保护、 环境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决策之中, 寻求自身发展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致性。
1970年9月13日, 经济学家、 诺贝尔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 (Milton Friedman) 在 《纽约时报》 发表 《商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 (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of Business Isto Increase Its Profits) 的文章。 在该文中, 米尔顿·弗里德曼认为, 在遵守比赛规则的前提下, 增加企业利润是企业唯一的社会责任。 即“在公司中, 极少趋势, 比公司主管人员除为股东尽力谋求利润之外应承担社会责任, 更能彻底破坏自由社会本身的基础。” 但有的研究者认为, 利润最大化只是企业的第二目标, 企业的第一目标是保障企业生存。 为了实现这一点, 企业必须承担社会义务以及负担由此产生的社会成本。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 环境保护问题被广为关注。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开始在欧美发达国家逐渐兴起, 它包括环境保护、 劳动保障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 由此导致消费者的关注点由单一关心产品质量, 转向关心产品质量以及环境、 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 从长远来看, 企业责任与社会环境休戚相关, 企业需要履行一定的社会责任, 改善社会的环境, 使社会环境更适合企业的良性发展。 一般认为, 企业环境责任是指企业在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 科学生产和经营, 以履行保护生态环境、 节约资源及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社会责任。 企业环境责任包括环境道德责任和企业环境法律责任。[2]
[1] 赵惊涛: “低碳经济与企业环境责任”,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1期。
[2] 吴真: “企业环境责任确立的正当性分析——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视角”, 《当代法学》,200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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