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要靠群众参与, 更要靠政府主导。 政府是公共环境的托管者; 政府是良好生态的捍卫者; 政府是良好生态的参与者。 政府承担环境责任具有必然性。 这里的责任主体, 既包括各级人民政府, 也包括政府的组成部门。 为什么政府会成为承担环境法律责任的主体?
1.政府有义务承担环境责任
从法律角度看, 责任的内涵具有复杂性和多层次性, 包括三个有机联系的组成部分。 其一, 是各种社会规范要求社会成员所应为的行为; 其二, 是社会规范为社会成员所确定的行为标准及其对社会成员的行为及后果的评价; 其三, 是社会对行为不符合行为规范要求的社会成员所给予的处置, 或者社会成员所应受到的处置。[1]从行政学角度来看, “责任” 一般与 “权力” 相生, 责任存在着对权力的某种制约, 政府公权力从一开始就内在地包含着对公权力授予者的某种责任承诺, 这就是政府责任。 政府承担环境责任源自法律的明确规定。 我国有关政府承担环境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 《宪法》 和 《环境保护法》 中。
2.政府有能力承担环境责任
各种主体之间均有可能出现由环境问题引发的纠纷。 如公民与公民之间、 公民与企业之间、 公民与政府之间、 企业与政府之间, 这些主体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冲突, 存在着一定的利益纠葛。 环境问题的解决要求平衡相关主体之间利益需求, 客观上需要各相关主体之间的沟通、 协调、 对话与妥协。 政府处于利益博弈的中心, 其责任的明晰化与具体化, 是增进公共环境利益、 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环节。 只有政府有这样的能力从宏观上承担环境责任, 履行环境义务。 环境知情权, 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取、 知悉各种环境信息的权利, 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 也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和基础。2016年10月经李克强总理签批、 国务院印发 《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只有政府有这样的能力通过这样的方式承担环境责任。
由于政府具有强大的资源优势和动员能力, 其在责任担当中扮演着最为重要的角色, 因此, 我们如何强调政府环境责任问题的重要性都不为过。 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要求政府予以高度重视, 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强调政府的环境主体责任, 维护公民利益需要强化政府环境责任。
[1] 张梓太: 《环境法律责任研究》, 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 第8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