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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与承担

时间:2023-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有学者将其分为第一性环境责任与第二性环境责任, 并提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之一即是 “重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 轻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第一性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各职能部分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即政府权力; 第二性环境责任是指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1]政府在环境治理中, 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探求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

对于政府环境法律责任, 有学者将其分为第一性环境责任与第二性环境责任, 并提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之一即是 “重政府第一性环境责任, 轻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 第一性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政府各职能部分的权力配置和利益分配即政府权力; 第二性环境责任是指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1]政府在环境治理中, 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探求环境法律责任的实现路径。 实体与程序均合法, 即 “正确地做正确的事情”, 相当于第一性责任; 反之, 或实体或程序不合法, 即 “做错误的事” 或 “错误地做事”, 需要承担消极后果, 相当于第二性责任。 本章探讨政府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之内, 最大限度地积极作为, 视为政府的第一性责任。 不同于政治责任的高屋建瓴, 不同于道德责任的内在修为。

[1] 蔡守秋: “论政府环境责任的缺陷与健全”, 《河北法学》,200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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