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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的由来

时间:2023-10-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除政府以外, 国际社会还有其他一些机构和组织负责维持秩序、 参加对经济和社会的调节。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在这里,正式提出 “民间组织” 的称谓, 并严格了 “民间组织” 的管理, 除明确规定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 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

随着全球人口、 贫困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人们发现仅仅依靠传统的政府和市场无法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 尽管政府和国家仍然理所当然是强有力的行为主体, 但是, 我们可以看到各国政府并不完全垄断一切合法权利中心。 除政府以外, 国际社会还有其他一些机构和组织负责维持秩序、 参加对经济和社会的调节。[1]20世纪80年代非政府组织在全球范围的蓬勃发展, 对世界政治、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及世界格局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他们在不同领域, 尤其是环境保护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据资料显示,1972年参加联合国环境大会的非政府组织还不到300个, 到了1992年注册参加联合国环境大会的非政府组织已达到1400个。[2]

按政治学的观点, 实现政府、 市场和社会组织三种力量的基本均衡, 是一个成熟的现代社会的体现。 从社会学家的视角, 国家、 公民社会与市场是一个完整社会中三足鼎立的三个独立领域, 而每一个领域都有其行动的独特逻辑: 其中国家是等级权力的逻辑, 市场是盈亏逻辑, 公民社会是自愿主义的逻辑。[3]这里的公民社会可以看作是特定权益人群的集合体, 进而形成特定的社会组织。

在实践中, 社会组织并无统一概念, 在不同语境下有不同的称谓, 如非营利组织 (Non-Profit Sector)、 公民社会组织 (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 第三部门或第三域 (The Third Sector)、 志愿者组织 (Volunteer Organization)、 独立部门(Independent Department)、 慈善部门 (Charity Department)、 志愿者部门 (Volun-teer Department)、 免税部门 (Tax Exempt Sector)、 草根组织 (Grassroot Organiza-tion), 等等。 在各种称谓中, 以 “非政府组织” 一词使用最多、 应用最为广泛。一个发达的现代社会需要发达的非政府组织。 据调查, 美国非政府组织总额超过200万个, 经费总额超过5000亿, 工作人员超过900万人, 这与美国 “大社会,小政府” 的制度结构相配套,[4]数字背后彰显了着庞大和活跃的非政府组织。 非政府组织的经济来源主要是社会及私人的捐赠。 比如美国有力量极其强大的各种私人基金会支撑美国的各种NGO。 同时, 国家从税收上确立捐赠部分可以抵税的制度, 以鼓励捐赠。 非政府组织不同于政府, 不靠权力驱动; 非政府组织不同于企业, 不靠经济利益驱动; 非政府组织的驱动力是共同愿景及志愿精神。

在国际社会上, 非政府组织从不同的角度被赋予了称谓的要点。 1952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其决议中将非政府组织这样定义: “那些不是根据政府间协议建立的国际组织均可被视为非政府组织”, 这里对于非政府组织强调的是否定性要件, 即 “非根据政府间协议” 而建立。199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 《联合国与非政府组织咨商关系决议》 中则将其规定为 “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符合联合国精神的、 无论其是某一国、 某一地区、 某一区域或者是国际层面的组织, 这些组织应该设有总部及其行政人员, 应该具有民主章程、 代议机构、 责任机制和对外活动和交往的能力。”[5]而世界银行则使用 “民间组织” 一词指代非政府组织,将其界定为: 凡是参与公共生活, 表达其成员或其他人利益和价值观, 并综合考虑道德、 文化、 科学、 宗教或慈善等方面因素的各种非政府和非营利组织。 只要其是援困济贫、 保护环境、 提供基本社会服务和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都称为民间组织。 按照美国学者莱斯特·M·萨拉蒙 (Lester MSalarmon) 的观点, 非政府组织有五个基本的特征:1.组织性, 即这些机构都有一定的制度和结构;2.私有性, 即这些机构都在制度上与国家相分离;3.非营利属性, 即这些机构都不向他们的经营者或 “所有者” 提供利润;4.自治性, 即这些机构基本上是独立处理各自的事务;5.自愿性, 即这些机构的成员不是法律要求而组成的, 这些机构受一定程度的时间和资金的自愿捐献。[6]

在我国, 在 “社会组织” 的叫法之前, 曾有过 “社会团体” “民间组织”“基金会” 等不同的称谓。 这些称谓均出自国家正式颁布施行的行政法规或规章之中。 早在1998年国务院颁行并经2016年修订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对“社会团体” 予以明确解释。 所谓社会团体, 即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 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 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其中明确规定对于冠以 “国际” “世界” “中国” “全国” “中华” 等字样的社会团体, 应当先经批准。 地方性社会团体不得以以上字样命名。1998年施行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对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 予以如下解释, 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1999年,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对于 “民间组织”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予以明确规定。 在这里,正式提出 “民间组织” 的称谓, 并严格了 “民间组织” 的管理, 除明确规定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以外, 所有民间组织都必须依法由民政部门统一登记。2004年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则将基金会从 “社会团体” 中予以分离出来, 成为民间组织的独立类型。2016年施行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 中对于 “基金会”予以明确定义, 即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至此,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从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层面称谓予以明确, 三种组织分别属于 “民间组织” 的不同类型, 且相互独立。

近些年来, 与 “民间组织” 称谓并存, “社会组织” 的称谓渐渐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党政机关的文件中。 如2015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 《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 中指出: “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 是党的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阵地……”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中对如何健全社会组织, 如何增强其社会功能进行了系统阐述。 2007年党的十七大对社会组织进一步确立 “党委领导、 政府负责、 社会协同、 公众参与” 的社会管理体制。2011—2015年的 《十二五规划》 再次明确提出, 要发挥群众组织及社会组织作用, 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合力, 并且对社会组织要培育、 扶持和依法管理, 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要支持、 引导。 其中 《十二五规划纲要》 的第三十九章, 明确提出加强社会组织建设。 这些官方文件的表述均表明 “社会组织”的称谓渐趋明朗, 社会组织将成为社会发展的巨大主力。 截至2015年年底, 我国共有社会组织66郾2万个, 比上年增长9郾2%。 其中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2郾9万个、 各类基金会4784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32郾9万个。 其中社会团体中生态环境类有0郾7万个、 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生态环境类433个。[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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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图2 社会组织

[1] 文军, 王世军: 《非营利性组织与中国社会发展》, 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2] 盛红生, 贺兵: 《当代国际关系中的 “第三者” ——非政府组织问题研究》, 时事出版社2004年版, 第1页。

[3] 夏建中: “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以业主委员会为例 “ 《文史哲》,2003年第3期, 第116页。

[4] 来自项目编号:101005323的调研报告: NGO组织管理模式调查及其对外部发展的影响。

[5]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第1996/31号决议, 第1-13条。 转引自王彦志 “非政府组织的兴起与国际经济法的合法性危机”,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第113页。

[6] 莱斯特·M·萨拉蒙: 《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 贾西津, 魏玉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第4页。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2015年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6年7月11日, http: //www. mca. gov. cn/article/sj/tjgb/201607/20160700001136. shtml, 最后访问于2016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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