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三种类型。 有专家根据企业对环保工作的态度不同, 把企业分成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自觉、 主动、 积极治理污染的企业; 第二种是犹疑观望、 超标排污的企业; 第三种是环保态度极其消极, 存在主观故意或恶意违法排污的企业。第一种和第三种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少数, 绝大多数企业属于第二种类型, 约占3/4以上的比例。 这部分企业的存在有客观原因, 也有主观原因。 一是企业治污确实有许多实际困难, 如在资金、 技术、 人才、 占地、 用电等方面条件不便利,企业存在为难情绪。 二是企业有私心, 担心治理污染增加成本, 减少利润。 三是企业有侥幸心理, 观望政府是不是真的下决心了, 环境执法是不是真正到位了,尽量拖延污染治理。[1]解决污染问题, 关键是要解决好第二种类型 “犹疑观望、超标排污企业”, 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思考。
首先, 环保部门要转变观念, 与污染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 政府及环保部门纠正一味严惩、 严处、 严打的态度。 主动帮助企业解决治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 做好服务, 提高企业治污减排的自觉性、 积极性和主动性。 环保部门要明确, 要消灭的敌人不是污染企业, 而是污染本身。 与污染企业合作是解决工业污染的重要前提, 也是对环保部门耐心和智慧的考验。
其次, 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排污行为, 对不同的排污行为要用不同的态度对待。 对于主观故意违法排污行为, 或恶意违法排污行为。 主要包括: 利用暗管、 渗井、 渗坑、 灌注排污的, 倾倒危险废物和有毒物质的, 排放法律禁止排放污染物的, 数据造假、 瞒报信息、 干扰或暴力抗法等。 对此, 政府应持有的态度是: 严厉打击, 毫不手软, 无论怎么严厉都不为过。 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严惩, 不允许其再有第二次违法排污的机会。 对于一般性的排污行为, 主要包括: 超标、超总量排污等。 这类企业是城市污染的大户, 也是治污的主体。 对此, 政府应持有的态度是: 从实际出发, 耐心工作, 主动服务, 区别对待, 柔性管理, 帮助他们分步退出重污染行列。
第三, 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重污染企业退出有六种基本途径。 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 通过技术升级、 兼并重组、 企业转产、 企业搬迁、 治理污染、企业关停等六种基本途径, 帮助企业解决污染问题。 前三种退出途径, 是源头治理措施, 既可以治理污染, 又可以提高经济效益, 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双赢选择, 是解决污染问题的上策。 而后三种是末端治污措施, 是企业被动的无奈选择, 是解决污染问题的下策。 当前环保部门通常采取的限产、 限排, 停产、 停业整顿等措施, 推动的都是企业末端治污。 近年来, 污水处理厂、 脱硫脱硝工程建设进展迅速, 在治污减排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也不得不承认, 这些工厂和工程效率并不理想, 而且已经成为一个新型的高耗能产业。 在治理削减污染物的同时, 大幅度增加能源消耗。 这引起了许多有识环保人士的深深忧虑。 社会上关于协调节能治污的呼声日益高涨, 要求二氧化碳必须与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COD、 氨氮等污染物协同减排。 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是实现协同节能减排的重要条件。 重污染企业退出的程序为, 调查摸底, 制定规划, 事先告知, 协商对话,激励政策 (税收、 财政、 土地、 就业等), 处罚措施, 发布规划, 社会公开, 分步实施, 跟踪评估, 调整规划, 建立退出机制有着深远的意义。1.避免给国家和个人造成财产损失;2.促进社会和谐;3.推动工业领域的技术升级;4.建立了环保的长效机制;5.提高政府的公信力;6.推动环境监管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多年来, 环保部门一直把关闭污染企业作为解决污染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但这也是一项不得已的最后措施。 企业一旦关闭, 将带来一系列经济损失。 如关闭国有企业, 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关闭民营企业, 可导致个人财富流失; 经济合同违约现象增加, 违约赔偿案件增多; 业主购买的生产资料贬值, 造成资源浪费; 个人借款无法归还; 业主的债权难以追回, 债务难以偿还; 商业银行增加死账呆账, 社会资金链断裂, 将会造成金融投资领域的连锁反应。 简单关闭污染企业, 还会带来就业、 返贫、 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 完善环境社会治理的方式和措施。 鼓励推动污染企业自觉治理污染,就必须创建企业自主治污的社会氛围。 推动政府和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 便于社会监督; 畅通公众环境诉求渠道, 做到群众的环境诉求有人受理、 及时受理、 逐件查处、 件件回音; 国家和地方政府的重大建设项目都要举办听证会, 广泛听取观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鼓励污染企业与社区居民建立对话协商机制, 举行专题的圆桌会议, 促进企业与社区的融合; 鼓励社会第三方评估, 增加环保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第五, 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 企业是环境监管的主要对象, 只有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环境监管执法, 才能促进污染企业主体地位的尽快形成。 一方面,要强化对主观故意违法排污行为企业和个人的监管, 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防止不负责任肆意危害环境行为的蔓延。 另一方面, 对具有一般性排污行为的超标、 超总量排污企业要区别对待。 对污染较轻的企业, 纳入治理规划, 落实措施, 分步治理; 对污染较重、 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 要优先纳入治理规划, 监督治理进度, 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和治理效果, 接受社会监督; 对具备了治理条件、 却在有意拖延治理工作、 社会强烈反映的污染企业, 一定要坚决依法行政, 对企业和有关个人要依法查处; 对治理污染取得积极进展的企业要给予必要的奖励。
[1] 杨朝飞: “政府和企业, 谁是治污主体?”, 《环境经济》,2015年第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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