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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制政策与绿色技术创新诱发

时间:2023-10-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与CAC规制不同,基于市场的规制通过规制政策为污染排放设定一个类似于市场价格的机制,以此来促使污染企业减排。实际上,要对不同的环境规制政策的绿色技术创新诱发绩效排序是困难的。而基于市场的规制工具则由于其灵活的类市场化机制,可能会更多地促进生产技术创新。研究表明,不同规制政策在不同技术上的效应存在明显差异,数量型政策适合发展风能,直接投资激励则适合太阳能和垃圾发电技术的推广。

长期来看,环境政策对绿色新技术研发和扩散的影响是环保努力成败的决定性因素(Kneese and Schultze,1975)。早期的研究就已发现,不同类型的环境规制工具对技术创新率和创新方向的影响存在显著的不同(Orr,1976)。

不同规制工具的绿色创新诱发绩效。为了刺激绿色创新,规制者有许多规制政策可以选择,这一系列规制工具大体上可归结为两类:基于市场的规制工具(market-based instruments:MBI)和命令控制型规制(command-and-control:CAC)[3]。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CAC)以一定绩效为导向,可以分为绩效标准(performance based)和基于技术的标准(technology based)。绩效标准是给污染企业设定统一的排放控制目标,但无论这个目标是如何去实现的;基于技术的标准则给污染企业设定一定的技术、方法或者设备以减排。与CAC规制不同,基于市场的规制(MBI)通过规制政策为污染排放设定一个类似于市场价格的机制,以此来促使污染企业减排。众所周知,在众多污染控制政策中,经济学家倾向于价格激励性工具也就是市场机制工具(比如污染排放税、排污权交易、环境补贴等),而不是命令控制型工具(比如许可与配额、产品标准和技术标准等)。经济学家更加偏爱MBI政策,主要是由于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MBI政策具有静态成本效率[4],同时更具灵活性(Milliam and Prince,1989;Requate and Unold,2003;Requate,2005)。但是,Kneese and Schulze(1975)指出,除了静态效率之外,规制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诱发高效的利于环境保护的新技术(绿色技术创新)是评价一个环境规制政策工具绩效的最主要标准。实际上,要对不同的环境规制政策的绿色技术创新诱发绩效排序是困难的。因为规制绩效通常很难被经验观察到,而且规制政策往往几种同时、复合使用,并且规制政策所处的经济、社会和政治环境不同也会影响规制政策绩效(Requate,2005)。

不同政策的特定绿色创新效应。如前所述,在具体形式上,绿色技术创新分为终端减排技术创新(end-of-pipe)和过程集成的清洁生产技术创新(integrated cleaner production)两类,环境规制政策工具在特定类型绿色创新上的表现是不同的。环境规制是推动企业终端减排的有效工具(Kemp,1998;Kerr and Newell,2003;Popp,2010),特别是命令控制型工具(CAC)由于其多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出现,因此能较好地促使厂商进行根据标准进行终端减排。而基于市场的规制工具(MBI)则由于其灵活的类市场化机制,可能会更多地促进生产技术创新(即清洁生产技术ICP或激进型绿色创新)。同时,不同的市场规制政策工具的效应是有区别的。Johnstone et al.(2010)研究了25个OECD国家不同规制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创新的影响,对价格规制政策(比如税收减免、电价补贴)与数量规制政策(比如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认证)的政策效应进行了比较。研究表明,不同规制政策在不同技术上的效应存在明显差异,数量型政策适合发展风能,直接投资激励则适合太阳能和垃圾发电技术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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