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弃物的储存是指在危险废弃物被处置或利用前,将其放置在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中的活动。
危险废弃物的储存是危险废弃物再利用、无害化处理及最终处置前的存放行为。储存设施是指人们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废弃物的设施。集中储存是指危险废弃物集中处理、处置设施中所附设的储存设施和区域性的集中储存设施。
1. 危险废弃物储存的一般要求
(1)所有危险废弃物产生者和危险废弃物经营者必须按有关标准建造专用的危险废弃物储存设施,也可以利用原有构筑物按有关标准改建成危险废弃物储存设施。
(2)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储存,否则按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
(3)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弃物可以在储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4)危险废弃物必须按有关标准要求装入容器内,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弃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
(5)医院产生的临床废弃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储存期不得超过1天,在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天。
(6)盛装危险废弃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有关标准的标签。危险废弃物储存设施和场地施工前要做环境影响评价。
2. 危险废弃物储存设施的选址原则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米以外,远离地表水域150米以上。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域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不应建在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仓库附近、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内。
(6)应位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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