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家庭)权力的研究[15]
在社会学和政治学领域,对权力的定义或研究大抵有两种路数或传统。
其一,是由霍布斯、马基雅维利以降至韦伯到罗伯特·达尔的传统,他们认为如果A用一种违背B的利益的态度影响B,就有权力出现。这种观点将权力关系看做是不对等的,是一种“零和”(zero-sum)的关系,这种关系涉及主体间潜在的抵抗和冲突。
其二,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当代的代言人主要有帕森斯和阿伦特。他们采取一种“非零和”(non-zero sum)的权力观,认为权力是从和谐的共同组织结构中产生的一种共同能力。
在家庭权力研究领域,基于对韦伯定义的认同,权力被大多数研究者看做是在特定社会关系中个人即使遭到对方反对也能行使自己意愿的能力。大多数研究者都同意如下假定:
(1)权力是一种旨在实现某种目标或结果的能力;
(2)权力是一种系统能力,而不是个人的贡献;
(3)权力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
(4)权力既是潜在的也是行动的现象;
(5)权力总是涉及不对称关系;
(6)权力是多维度的,包括社会结构、互动和结果等成分在内。
克伦威尔和奥尔森则对家庭权力进行了总结式的概括,他们勾勒出家庭权力的三层结构:家庭权力的基础、实施过程和结果。家庭权力的基础最初由个人所占有的资源组成。家庭权力的实施过程集中体现于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影响,包括家庭讨论、决定事情、解决问题、处理纠纷和处理危机等方面。家庭权力的结果包括谁作决定和谁取胜。
福柯主要采取一种关系或事件的视角来分析权力现象,以回避所谓的物化权力观。在他看来——
(1)权力是多形态的,而不是同质的:权力渗透在整个社会生活之中,在各个领域有不同的运作方式。
(2)权力是作为关系出现的策略,而不是所有物。
(3)权力是生产性的实践或网络,而不是压制性的外在控制:作为生产性实践的权力体现了其事件的一面,具有复杂多变的形态,通过社会机体的各个不同的局部点,体现为形形色色的灵活策略,而不是死板的规则;作为生产性网络的权力,则体现了权力作为关系的一面,这种关系不断地创造出社会成员关系之间的崭新联系,在不同的社会组织形式之间建立新的相互作用线。
(4)权力与知识之间存在着微妙复杂的关系:在一个社会的特定历史时期,如果发展构成一种特定的知识形态,以及在这种知识形态中认可哪些陈述为真理,这些过程都是一些与权力运作有着密切联系的知识条件。
(5)应充分考虑权力的微观运作:权力不仅涉及社会的微观层面,还具有一种微小实践的特质,具有多变的形态,不断流动,从不局限于一时一地。
(6)权力和反抗是密不可分的。
福柯认为,应该从权力运作的角度来研究权力。他认为那种以集中或分散形式而普遍存在的权力并不存在,权力不是放弃自由,也不是权力的让渡,它只存在于行动中。暴力直接针对他人或事物,权力并不直接针对他人,而是针对他人的行动:是针对一种行动的行动,针对现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系列行动的系列行动。支配则是一种对立的双方长期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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