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农村空巢家庭及其对策[10]
1.农村空巢家庭的由来
随着农村第一代独生户或双子女户的子女逐渐迁移离家(包括求学、就业、结婚等),一批值得关注的农村空巢家庭已经出现。
因此,由那些长大成人的独生子女或双子女的父母组成的空巢家庭已经出现,并将陆续成批增加。
2.空巢家庭给农村家庭养老带来的挑战[11]
1)农村家庭养老功能弱化
家庭养老作为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为解决我国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提供了很好的途径。但是农村家庭养老由于各种原因出现了弱化的趋势,给农村空巢家庭的养老带来了很大的危机。具体表现如下。
第一,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土地收益日益减少,农民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而且大多用于基本生活和再生产的投入,很少有剩余作为自己晚年生活的养老金。
第二,家庭规模小型化。由于城市化和现代化的推进,传统家庭模式已基本不复存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使人们价值观念产生偏离,重视金钱、淡漠亲情,再加上家庭中日渐扩大的代沟,更推动了老少两代的分居和老年人家庭户的增长。家庭规模的小型化,核心家庭的出现,给农村老年人居住安排、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带来了诸多困难。
第三,人口外迁给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照料和情感慰藉带来困难。外迁的人口大部分是18~40岁之间文化程度较高的年轻人,导致从事传统农业的劳动力的短缺和老龄化,加重了老年人的负担。这样不断增加的人口迁移可能导致家庭养老质量的降低。
第四,孝道观念弱化。在社会转型过程中,人们追求个人发展的方式和途径增加,子女人格独立化,家庭重心下移和平移,老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女性的地位正逐步上升。社会观念的急剧变革,尤其是西方生活方式的影响,已经或正在改变着年轻一代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必然使传统的孝道观念受到严峻挑战,某些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逐步退却或让位,因此出现有些道德缺位的现象,作为道德之本的“孝心”也有弱化。亲子有余、尊老敬老不足的家庭在农村比较普遍,有些家庭甚至出现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老人的现象。
2)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不健全
作为“社会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支柱,是新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但是现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健全,无法发挥其强大的救济功能。从总体上看,我国广大农民和农村人口真正享受到的社会保障很少。与城镇社会保障相比,城乡差异明显,表现为城乡“二元”结构和不平等的国民待遇。目前,我国农村养老发展缓慢,我国农村老年社会保障主要指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合作和社会福利救济,现在部分农村实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以及对贫困地区的扶贫救助,使部分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保障出现了诸多问题:第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问题很多,不能有效地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第二,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还不健全,难以满足农村老人的医疗需求。
3)农村老年空巢家庭负担重
由于收入途径的有限性以及子女外出打工收入的不确定性,农村空巢家庭的生活来源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中,经济负担重。受到文化、年龄、体力等因素的影响,农村空巢老人的生活仍以种养为主,而当前土地收益日益减少,因此农村老人收入不高。虽然外出务工的收入高于种地收入,外出务工的子女对老人的经济支持却往往很有限。农村很多外出务工子女打工所得的收入仅够维持自己的生活,有的甚至连自己的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他们对老人基本上没有提供多少经济支持,有的甚至还要求父母给予支持。在很多农村地区,子女上学、求职、结婚、买房等依然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这对于不富裕的农村父母而言,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这样,农村父母很少有剩余资金作为自己晚年生活的养老金,有的甚至还会因为建房和子女结婚背上沉重的债务。与非空巢老人相比,农村空巢老人的经济负担还体现在孙辈的日常生活开销上。因为不少外出打工的子女将孩子交给父母照看,孙辈日常生活花费的负担也理所当然地落到了老人肩上。这也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年轻一代“啃老”现象。
4)农村空巢老人生活照料处于真空状态中
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重要内容。在传统社会,老人一般都能得到良好的照料,能安享晚年。但在农村空巢家庭中,老人处于“照料真空”之中。也就是说,在农村空巢家庭中,空巢老人实际上没有得到别人生活上的照料,他们只能自己照顾自己。处于“照料真空”之中的老人的生活质量很容易下降,其健康状况也容易变糟。这对我国原本就很薄弱的农村养老保险体制和医疗卫生制度提出了挑战。
首先,农村空巢老人的照料需求增加。年龄与健康有着密切的关系。农村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将会出现越来越多的需要提供生活照料的农村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农村老年人机体的结构和生理功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老化,生活自理能力逐渐下降,迫切需要得到他人和社会的照顾。而且空巢家庭的老年父母大都年事已高,容易受多种疾病的困扰。如果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话,生活尚能自理,一旦出现疾病,由于子女不在身边,生活上缺乏照顾,不利于老人的康复。尤其当老人独居家中突然发病时,他们的生命常常会受到威胁。
其次,农村提供照料者的数量减少、意愿减弱。由于传统农业经济条件的限制和城乡“二元”体制管理模式,农村社会养老仅限于贫困救济和养老保险计划,而其他措施,如社会福利和社会照料,在大部分地区几乎不存在。对于大多数农村老年人来说,家庭和子女仍然是晚年生活照料的提供者和日常生活的照顾者。不断增加的城乡迁移导致潜在的供养照料人数的减少和家庭养老质量的降低,并且有可能使农村老年人健康状况恶化。家庭女性参与社会化劳动,减弱了她们照料家庭老年人的意愿和能力。对农村女性而言,外出就业有更大的成就感和认同感,因此她们也更愿意外出寻找就业机会,而无暇顾及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
最后,农村空巢家庭可得到的社会化照料资源少之又少。在城市社区相对常见的社会化的养老机构、社区便民服务及来自志愿者的照料等资源在农村很少见,对农村空巢老人来说成了想都不敢想的“奢望”。在农村可经常看到这样的景象:几个老年人依偎在墙根下或坐在椅子上,聊着一些陈年旧事,同时也诉说着现实的无奈。
5)农村空巢老人精神处于孤独寂寞中
在心理、精神慰藉方面,农村空巢老人普遍处于缺乏关爱和关心的状态,情感上和心理上孤独,寂寞感增加,很容易陷入空巢心理危机。
首先,农村空巢老人容易产生各种不良情绪。中华传统文化使得“养儿防老”、“儿女绕膝,其乐融融”的观念在许多老年人头脑中根深蒂固,在农村尤其如此。老年人在身心日趋老化、正需要晚辈做依靠之时,子女却成家立业、远走高飞,这时候很容易产生孤苦、自卑、自怜等消极情感,即所谓的“空巢综合征”。此时,如果配偶尚在,则空巢老人夫妻双方还能有精神支柱。一旦丧偶,会给老年人带来严重的精神创伤,甚至引发严重的身体疾病和精神障碍。这不仅给他们晚年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利,还会给他们造成难以治愈的心理创伤,使得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减弱。
其次,农村空巢老人与子女之间的代沟加大。空巢老人一生都生活在农村,而其子女外出后,城市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改变了原有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由于在生活方式、价值观、习惯及兴趣等方面的差异,子女们很少与老人交流,从而可能造成两代人之间的疏远。
最后,农村空巢老人精神生活贫乏。农村老年人有强烈的精神生活需求,并且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将不断增强。要给老年人开展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精神生活条件,如娱乐设施、经济收入、教育程度、闲暇时间等。然而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文化程度以及精神需求意识等原因,农村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往往不被重视,或者子女无力顾及,造成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水平严重偏低,精神生活单调、贫乏,老年人用于娱乐的支出几乎为零,娱乐设施极为缺乏,更多的时候他们面临的是孤寂,这严重影响了农村老年人的整体生活质量。他们的社会交往不活跃,交往范围狭小,主要精神寄托还局限在家庭周围。尊老、敬老的社会意识逐渐淡漠,增加了老年人的失落感;农村生活设施不便,社会照顾不周,使得老年人对生活的满意度降低。老年人所经历的这些变化,给他们心灵很大的打击,形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产生了各种消极的情绪,最终导致各种疾病的产生甚至死亡。
3.化解农村空巢家庭养老危机的对策思考
1)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完善家庭养老
(1)从法律上界定赡养人范围。现行法律没有将赡养人的配偶(主要指老年人的媳妇和女婿)明确规定为赡养人,笔者认为应将媳妇和女婿列为赡养人,将媳妇列为法定赡养人,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习惯,将女婿列为法定赡养人则是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体现,这必将有利于家庭养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
(2)明确家庭养老内容。老年保障内容应该包括五个方面,即经济供养、医疗保障、居住安排、生活照料、精神慰藉。
(3)成立专门的家庭养老管理机构。在农村的各个乡(镇)设立专门的家庭养老管理机构,业务上受上级政府的老龄工作委员会指导。家庭养老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当地的一些文化水平较高、身体健康并热衷于家庭养老保障事业的人员自愿组成,其工作人员一般不占国家编制,不拿工资,主要是向社会献爱心,既不增加财政负担,又保证了其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公正性。家庭养老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向群众宣传家庭养老的政策和法规,教育群众遵照执行,介绍家庭养老内容和赡养人的责任,调解家庭养老纠纷,代为权益受到损害的老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4)将赡养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家庭养老制度离不开法律的约束。中国家庭养老保障的世代延续,除了依靠社会伦理、道德规范的潜移默化力量以外,也取决于国家对家庭养老作出的很多法律上的规定。要加大对我国农村家庭内部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以有效扼制农村家庭内部侵犯老年人权益行为不断上升的势头。
2)建立和健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1)完善农村社会福利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行差额补助,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因此,各级政府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特别贫困的农村地区,要更多地考虑国家财政的补贴,国家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倾斜。
(2)发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保证农村稳定和计划生育国策的落实有重要意义。因此要在农村地区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一,改革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作为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养老保险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行为,不同于商业保险,要合理界定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体现社会性原则。一是适当降低个人缴费比例,无论如何,社会养老保险不应该主要由农民自己承担;二是鉴于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集体缴费比例应该因地制宜,不能强求一致,欠缺部分应由地方财政给予支持;三是国家不仅要承担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资金,而且还要逐步提高所占比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的筹集,还可发动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共同努力,发动有实力的公司、集体组织和城市居民对贫困的老人进行扶助,为贫困老人购买养老保险。第二,加强农村养老保险资金的管理,并探索养老资金的投资运作方式,实现资金的保值和增值。第三,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的补充式社会养老保险。如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就是一种有益的尝试,还可以结合我国农村实际情况,开展形式多样的“绿色养老保险”,在适当的时候引入商业养老保险。
(3)加快农村医疗体制改革。健康是人生活的核心,疾病风险是农民最大的风险。我国城市新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正在稳步推进,农村合作医疗也正在恢复和发展中。在这一过渡时期,我们应在农村先行实行医疗保障,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第一,充分发挥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的作用。对于农村医疗保障而言,政府的任务主要有三个:从财政上直接支持农村医疗保障,以弥补个人和集体经费的不足;利用政府的控制体系,发挥政府的组织和监管功能,设计、组织、规范医疗保险市场;国家应为农村医疗保障提供法律保障,以约束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第二,拓宽筹资渠道,建立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医疗保障基金。在筹资问题上,筹资渠道应是多元化的,政府、集体和个人(家庭)共同出资。第三,优化卫生资源的配置,重点建设乡村两级卫生网络。第四,改革医疗模式,加强对老年常见病的研究与防治,走以预防为主的道路。第五,普及卫生保健常识,提高农民的健康意识。如何将卫生保健常识、科学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传授给农村居民是我们应该关注的问题。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协助作用
加强农村社区福利和社区服务功能,同时,培育全民敬老爱老养老意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