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美国的司法组织
1.美国的检察机关
美国的检察体制具有“三级双轨、相互独立”的特点。所谓“三级”,是指美国的检察机关建立在联邦、州和市镇这三个政府“级别”上。所谓“双轨”,是指美国的检察职能分别由联邦检察系统和地方检察系统行使,二者平行,互不干扰。美国的检察机关无论“级别”高低和规模大小,都是相互独立的。
美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包括:刑事起诉权、支持民事案件的起诉和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
美国的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构是不分的,联邦总检察长就是司法部长,也是联邦政府的法律事务首脑。美国的联邦检察系统由联邦司法部中具有检察职能的部门和联邦地区检察官办事处组成,其职能主要是调查、起诉违反联邦法律的行为,并在联邦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中代表联邦政府参与诉讼。美国共有95个联邦司法管辖区,每区设一个联邦检察官办事处,由一名联邦检察官和若干名助理检察官组成。他们是联邦检察工作的主要力量。
美国的地方检察系统以州检察机关为主,一般由州检察长和州检察官组成。州检察长名义上是一州的首席检察官,但他们多不承担公诉职能,也很少干涉各检察官办事处的具体事务。在大多数州中,州检察长与州检察官之间都保持着一种顾问指导性关系。州检察官的司法管辖区一般以县为单位,他们是各州刑事案件的主要公诉人,通常也被视为所在县区的执法行政长官。一般来说,各地警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调查中都会接受检察官的指导乃至指挥。
市镇检察机关是独立于州检察系统的地方检察机关,但并非美国的所有市镇都有自己的检察机关。在有些州,市镇没有检察官员,全部检察工作都属于州检察官的职权。在那些有自己检察机关的市镇,检察官员无权起诉违反联邦或州法律的行为,只能调查和起诉那些违反市镇法令的行为。这些违法行为被称为“微罪”,多与赌博、酗酒、交通、公共卫生等有关。
2.美国的法院组织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州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分别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州法院和联邦法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两套法院系统相互平行、相互独立。
(1)美国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管辖的案件主要为:涉及联邦宪法、法律或国际条约的案件,一方当事人为联邦政府的案件,涉及外国政府代理人的案件,公海上或国境内供对外贸易和州际贸易之用的通航水域案件,不同州之间、不同州的公民之间的争议以及州政府向他州公民提起的诉讼。
联邦法院系统主要包括:
① 联邦地方法院。是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设在各州的联邦地方法院只审理属于联邦管辖的案件,设在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和领地的联邦地方法院,则兼理联邦管辖和地方管辖的案件。一般为独任审理,重大案件由3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并召集陪审团进行审理。
②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行政机构的裁决不服而上诉的案件。案件一般由3名法官合议审理。
③ 联邦专门法院。包括联邦税务法院、联邦破产法院、联邦军事法院、联邦关税和权利上诉法院等,处理特殊类型的案件。
④ 联邦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最高审级和最高审判机关,于1790年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成立,设于首都华盛顿,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组成。法官均由总统征得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只要忠于职守,可终身任职,非经国会弹劾不得免职。但年满70岁、任职满10年或年满65岁、任职满15年者,可自动提出退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还拥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1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判决以法官投票的简单多数为准,判决书写下各方意见。1882年开始发行官方汇编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汇编》,其中的判例对法庭有约束力,为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
(2)州法院系统。
美国州法院是美国州政府的司法机构,从司法管辖权来看,约有一半的州设立三级法院:
① 州最高法院(又称最高审判法院、违法行为处理法院);
② 州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
③ 州初审法院(又称州地方法院、州巡回法院、州高等法院、州普通诉讼法院)。
另一半较小的州只设立两级法院:最高法院和初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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